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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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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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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挂靠关系”,是指没有资质的公司、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以该建筑企业为主体承接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

在此情形下,实际投入人、材、机进行施工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就是实际施工人和挂靠人,被借用资质的建筑企业,是被挂靠人。

此类工程纠纷案件中,如果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被挂靠人索要工程款呢?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在该类工程案件纠纷中,被挂靠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因此,在挂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无权以该条为依据向被挂靠方主张工程款。

同时,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因被挂靠方欠缺与发包方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此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因此,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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