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由于建筑施工资质等问题的限制,总承包方、分包方与实际施工人常会采取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方式签署协议,但该等协议因纠纷诉至法院后,往往因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此时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是否仍应支付,成为合同当事人关注的问题。这一问题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裁判中法院大多认为仍应当支付管理费,主要判决认定理由是:管理费结算条款
村民私下买卖宅基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一、裁判要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宅基地买卖协议》买卖国家禁止出让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回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定金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国家
陆先生与宋先生签订《车牌租赁协议》,约定宋先生向陆先生提供北京小客车指标,租赁期限为一年。按照合同约定,陆先生向宋先生合计支付了13000元租赁费,但宋先生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车牌事宜,故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牌租赁协议》,宋先生返还其租赁费及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该《车牌租赁协议》无效,宋先生返还陆先生13000元租赁费。原告陆先生诉称,其与被告宋先生于2020年3月11日签订了《车牌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事益公司、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
你好,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是不能随意退出担保的。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应当按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如要退出担保,需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法院认可,否则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
你好,可以直接还款。需要将还款结果告知法院,如果您现在方便的话,欢迎您来电说明一下事情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房东有权利拒绝对外出租,但是如果房东对外出租,作为原承包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衡水银行与乌海银行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6873号】裁判要旨:原判决在查明案涉《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是李某某与肖某等人勾结,使用伪造的衡水银行印章擅自以衡水银行名义对外签订等事实基础上,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在《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原判决根据衡水银行和乌海银行双方过错程度,判令衡水银行对乌海银行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不
一、案例介绍:徐某,杭州市××区XD镇××村人,1978年其在新登镇××号地块上建设了一幢屋长8米、宽7.2米,院墙长7.2米、宽6.3米两间两层的老房子。1988年,徐某一家四人在炉头另处审批建房二间三层,面积约140平方米,1991年6月30日,原杭州市富阳县人民政府(现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对该二处房屋制作富集建(1991)字第13295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猪舍、菇
你好,如果法院判决原告不执行的话,你可以做以下几点事情:1、如果法院判决书已经下达,并且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那么该份判决书已经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如果相关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权利人有权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由法院执行庭来进行执行。2、法院执行庭的窗口一般与立案庭的窗口在一起,权利人可以找专业律师起草《执行申请书》,并携带判决书原件、复印件,权
你好,1、自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行踪进行调查,必要的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采取拍照等手段,保留这些证据,并提供复制品给执行法官,由法院对其财产实施查封、冻结、扣划措施;2、不能发现对方财产线索的,应当花点时间去找找被执行人,能够联系得上的,最好是想办法让其自行到法院与你协商,一旦到了法院,如果拒不执行判决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的: 1、主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2、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这些原因包括:(1)《民法通则》上的无效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办法:1、行为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丁某和潘某签订了安装劳务合同,由丁某来负责完成某小区的室内批量装修工程。约定工程一次性包干费用75万元,但潘某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丁某被起诉,基于潘某前期仅支付了10万元且潘某也存在亏损的情况,遂丁某只要求潘某支付30万元,但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丁某委托了袁艳辉律师诉至法院,希望能维护自身权益。在庭审中潘某表示因丁某未按约施工和大量返工情况导致其支付包括返工费用合计有77万多元,因此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参与经营和风险共担是成立合伙关系重要的判断标准。【案情简介】王某经营着一家网店。2021年4月3日,李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约定因王某发展需要,李某向王某投入10万元,此资金由王某自主支配,李某不干涉王某及王某运营。经营权归王某私有,只对李某支付利润分红。经营项目:电商,经营范围:服装销售。
案情描述:2013年8月,家住济南市章丘区的老人叶某,与孙子小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天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过户到了孙子名下。2017年2月,老人以孙子未实际支付房屋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爷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涉案房屋。 笔者代理被告应诉,通过律师庭前深入社区调查取证,发现:本案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涉案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小叶名下,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非是为了售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5月,高老诉称:孙某与我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01室卖给孙某,成交价格为2000000元,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实上,该合同是在我受到孙某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应是无效合同。故起诉请求:1、确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当事人的目的是收购公司房地产,为了节税、规避房地产转让限制等情况,而选择股权转让方式来实现收购公司房地产的目的,是否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所谓“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地产转让”),人民法院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甚至认定构成犯罪,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近期笔者在制作2016年度公司法案件大数据报告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本案原告也就是出借人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2019年2月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甲方将自有财产人民币70万元交给作为乙方的被告,委托被告替原告进行投资,双方约定投资方向为企业供应链业务。《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了委托期限及投资收益:双方约定的投资期限为1年,投资收益为预期年化收益率11.8%;并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