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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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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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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之前,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存在异议的必须先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一般会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在此期间依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不会处分财产。

 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异议时,案外人便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且应当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即案外人需要证明该执行标的是他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时,对于已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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