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旧法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起诉状范本原告:王xx,女,蒙古族,出生年月被告:宁xx,男,汉族,出生年月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确认位于xx市xx乡xx村四组的房屋系原告王x燕所出资购买并享有权利。二、请求依法判决xx市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停止对我位于xx市xx乡xx村四组房屋一间的执行。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xx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在我的位于xx市xx乡xx村四组房屋一间张贴了xx市人民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期限目前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1、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或其他异议标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对辩认、质证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签名或盖章。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本条明确了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一种方式即第5条第l款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种方式并没有强调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是案外人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怎么审查1、审查异议申请提出的条件。首先,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除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但并不是泛指当事人之外一切其他人,而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案外人,案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案外人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或其他物权;再次,异议申请的审查法院是执行法院;最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执行过程中。2、审查的机构及组织。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概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状我国直到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
案外人执行异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对涉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的执行是实务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以一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样本进行解读,结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就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执行过程中的五个代表性问题略作分析探讨。鉴于文章篇幅,对案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未予论述,仅就所述问题抛砖引玉。这里,先介绍一下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以及裁判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24日,开发区国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举证的认定 1.取得标的物权利的形式,包括:签订买卖合同、离婚协议、遗嘱、共有物分配协议、抵押协议、抵账协议等等,只要是可以证明合法取得标的物民事权利的形式即可,实践中对于口头约定的基本不予认可,因为有极大可能存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的情况。 2.实际付款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凭证、流水账单、收条、多方对账单、收款凭证、指示交付的凭证等等,要证明的主要内容就是案外人取得执行标的是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一、主体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
据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中止的情形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最新规定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案件详细情况分析,不涉及财产纠纷的,诉讼费是50元至100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2.基本概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或者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也就是说,案外人并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而是其有充分的理由能够对抗判决的执行。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指导案例156号:王某诉徐某、北京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
一、管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二、起诉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有撤销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内容。三、审理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按照普通诉讼审理,不排除适用简易程序。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期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其执行异议不包含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的执行上优于对方的权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再审裁判理由【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王四光在再审中的主张,本案再审审理
一、程序上可行 1、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可以同时提起确权之诉,与异议之诉合并审理。……”江苏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撤诉后,不能再起诉。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的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现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