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某义。
委托代理人:姜某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慕某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有。
委托代理人:李*,xx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x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东大直街**号10层***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月,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罗某义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有及一审第三人xx江**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某义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项;依法再审,驳回杨某有的各项诉讼请求;由杨某有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全部诉讼费用。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幸福家园小区xx号楼各楼宇的位置及编号自2006年规划以来一直没有发生变化,2009年3月的规划调整只是调整了4号楼的建筑面积,对其他楼宇的位置及编号没有影响。
二审判决认定拆迁安置协议中的2号楼与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中的5号楼为同一栋楼,缺少证据证明。
2.二审判决认定《**幸福家园商住小区预售房屋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是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于2009年4月前报备到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且此时已经对杨某有回迁车库进行确定错误。
《备案表》仅是开发商向房产管理局提供的楼盘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预售备案登记行为,该表什么时间形成、由谁提交及提交时间,均缺乏证据证明。
且该《备案表》的形成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如果房屋或车库没有出售或回迁安置,在该表中便不会显示,那么此时房屋或车库就仍属**公司所有。
3.二审卷宗中《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书》右上角的日期显示为2013年7月2日,可以反证2011年8月18日签字、捺指纹的数据图不是测绘部门出具。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由于**公司对2号楼的建筑设计进行变更,导致回迁户无法按照约定进行安置,后在信访压力下,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于2013年7月23日与各回迁户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导致回迁位置发生根本变化,杨某有也自认其回迁位置发生了变动。
被拆迁人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虽具有物权属性,具有优先性,但也只能对抗侵害了其权利的相对人。杨某有被回迁安置到诉争车库的时间是2013年7月23日,是在罗某义2012年5月30日申请查封之后,故杨某有享有的实体权利不足以阻却强制执行措施。
(三)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1.2015年4月,罗某义调取了在绥芬河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存档的2006年9月1日形成的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工程2号楼、5号楼的施工平面图,两栋楼的施工平面图完全相同,足以证实拆迁安置协议所确定的楼号就是以平面图下部标注的2号楼来确定,杨某有回迁安置的位置就是2号楼而非5号楼。
2.视听资料能够证明,2015年4月,罗某义经询问房产局工作人员得知,《备案表》仅是开发商对其所有已建成且拟预售的房屋向房产管理局提供的一个楼盘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预售备案登记行为;至2015年4月,诉争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仍然是**公司,其具有处分权。
被申请人杨某有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某有回迁位置没有发生变化,仅为楼号变化。**公司以民间借贷方式进行筹资,涉嫌刑事犯罪,罗某义与**公司也是因民间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驳回罗某义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原判决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某有作为一审原告,主张拆迁安置协议中的2号楼与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中的5号楼系同一位置,仅因规划变更,原有楼号发生变化,并为此提供了xx市规划局同福街回迁楼档案、xx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回迁位置一览表、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规划方案图等证据。罗某义虽然对杨某有的主张不予认可,但一、二审诉讼中均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对此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认定案涉回迁车库的实际位置没有变化,并无不当。
2.《备案表》虽非法律意义上的房屋预售备案登记,但该表是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报备到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的销售资料,且一直存放于该局。根据该表买受人备案登记的时间,可以认定该表系2009年4月前报备到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体现了该小区对外出售及回迁房屋、车库的基本情况。杨某有回迁车库在该表中明确备注为“回迁”,**公司将该车库作为回迁车库交付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故二审判决以此认定案涉车库在罗某义申请查封之前已被安置的事实并无不当。
3.回迁房屋面积测绘数据图为二审法院依法调取,系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材料,来源合法,罗某义仅以《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书》其中一页右上角有“日期:2013-7-2”字样来证明签字、捺指纹的数据图不是测绘部门出具,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基于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二审判决认定因拆迁安置协议中的2号楼与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中的5号楼系同一位置,被拆迁人的回迁位置实际并未发生变化并无不当,且涉案车库在被查封之前已作为回迁车库报备至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故被拆迁人依法享有拆迁补偿安置优先权。
杨某有请求停止对诉争车库的执行,于法有据。
(三)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罗某义申请再审时提交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工程2号楼、5号楼施工平面图,其中5号楼施工平面图图纸名称为2#一层平面图,注脚工程名称一栏却标注为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工程5#楼,图纸名称和标注出现矛盾,罗某义仅以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楼号未发生变化,证据不足。
罗某义提交的视听资料,亦不足以影响涉案车库在被查封之前已作为回迁车库报备至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的事实。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罗某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某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苏*
审判员董*
审判员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
书记员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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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其执行异议不包含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的执行上优于对方的权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再审裁判理由【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王四光在再审中的主张,本案再审审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撤诉后,不能再起诉。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的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现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
案外人执行异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某某因朋友欠其300万,朋友无力偿还,双方签订了《房屋抵债合同》。约定朋友以房屋抵债300万。当双方去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于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因朋友另有欠款被法院查封。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立即中止对房产的执行。律师开展的工作及代理观点:律师帮助原告及时提起安外人执行异议,泉州中院予以受理。本律师认为泉州中院执行庭执行房产明显错误。理
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对涉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的执行是实务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以一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样本进行解读,结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就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执行过程中的五个代表性问题略作分析探讨。鉴于文章篇幅,对案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未予论述,仅就所述问题抛砖引玉。这里,先介绍一下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以及裁判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24日,开发区国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举证的认定 1.取得标的物权利的形式,包括:签订买卖合同、离婚协议、遗嘱、共有物分配协议、抵押协议、抵账协议等等,只要是可以证明合法取得标的物民事权利的形式即可,实践中对于口头约定的基本不予认可,因为有极大可能存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的情况。 2.实际付款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凭证、流水账单、收条、多方对账单、收款凭证、指示交付的凭证等等,要证明的主要内容就是案外人取得执行标的是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一、主体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
据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中止的情形
案外人执行异议有多大胜算率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有多少胜率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主要看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足的一般会胜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起诉状范本原告:王xx,女,蒙古族,出生年月被告:宁xx,男,汉族,出生年月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确认位于xx市xx乡xx村四组的房屋系原告王x燕所出资购买并享有权利。二、请求依法判决xx市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停止对我位于xx市xx乡xx村四组房屋一间的执行。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xx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在我的位于xx市xx乡xx村四组房屋一间张贴了xx市人民法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最新规定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案件详细情况分析,不涉及财产纠纷的,诉讼费是50元至100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2.基本概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或者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也就是说,案外人并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而是其有充分的理由能够对抗判决的执行。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是多少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国务院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二、国务院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
2020年6月底,当事人找到我,诉说买了一辆“麻烦车”。2020年3月份,当事人有买车的意向,找到一个熟人开立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了一辆“准新车”即“展车”,省下购置税三四万元。当时熟人承诺一个月后过户,当事人当天付了大部分车款并提车,约定尾款过户后付清。哪想到购车后多次催促过户,熟人以各种借口拖延,到了2020年6月中旬,当事人购买的车辆被查封,没过几天熟人因大量欠债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下去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期限目前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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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指导案例156号:王某诉徐某、北京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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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二、起诉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有撤销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内容。三、审理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按照普通诉讼审理,不排除适用简易程序。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