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和解协议,准确的应称之为“判决后、申请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区别于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指法院裁判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再达成的一种和解协议。
其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二审上诉期间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但并未由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来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由上诉方撤回上诉,导致一审判决生效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份和解协议。
笔者讨论的主要是生效裁判与和解协议竞合的问题以及对后期执行的影响。
判后和解协议,是法院裁判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以这类协议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当然是有效的。
生效法律文书和判后和解协议的同时存在,并不矛盾。生效法律文书不会因判后达成的和解协议丧失效力,而和解协议更不会因之前存在生效法律文书而无效,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至于判后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力的影响,笔者倾向于认为双方达成判后和解协议后,产生的是一种暂时阻却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推定力。
体现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债权人便不可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视为执行完毕;债务人违反和解协议的,这种阻却力自然消灭,债权人仍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中和解协议中约定分期履行的,未届履行期限债权人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处还有一点需注意,当事人双方若是仅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部分判决达成了和解协议,达成协议的部分自然按照协议履行,协议未涉及的部分债权人当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简单举一个例子,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协助过户并且七日内赔付买方违约金5万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仅就房屋交付及过户时间达成协议变更,未在协议中提及违约金如何履行,卖方在判决生效七日后不给付违约金5万元的,和事后和解协议中的过户时间无关,买方当然可以立即去人民法院就这5万元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达成判后和解协议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权人只能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吗?笔者认为不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还有权就后达成的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文书确认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解协议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就原生效裁判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也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和解协议。还是要强调,判后和解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和解协议中调整的可能是增加了有利于债权人的条款,更可能做出的是对债务人有利的变更,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也没有救济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我们既然肯定了判后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也应当肯定其可诉性,否则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所以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最好也加上类似违约条款,避免债务人通过和解协议来拖时间,也是对和解协议履行出现不良后果的一种保障。
另外一个肯定判后和解协议可诉性的原因是类比于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就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但不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执行和解协议,这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早就规定的,但是在201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院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详见该规定第九条)。
两类和解协议性质并无不同,除了达成协议的阶段不同,都是双方自愿做出的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调整,对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亦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判后和解协议同样具有可诉性。
判后和解协议存在完全履行、完全不履行和部分履行的情形,在和解协议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就剩余部分不再履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就已履行部分如何处理?
在债权人不主动提及已履行部分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执行法院是没有权利和义务去主动调查判决后的履行情况的,执行法院进行执行工作的依据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的救济方式有较明确的规定,可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会对执行异议严格审查做出采纳或驳回的处理。
经审查属实的,自然会将已履行部分扣除。
关于判后和解协议,不仅存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同样存在债权人反悔的情形,债权人反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债务人同样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同时对于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债务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执行法院暂停执行程序,等待法院对和解协议做出判决后再行处理。
“九民纪要”发布后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背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称“九民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
不论是调解协议还是和解协议,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或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当事人也收到了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当事人就不得再反悔,即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一、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1、双方经过和解以后,签订和解协议书,对于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至于和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 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也有的学者主张,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怎样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利的处分,在此之外,无任何法律效力,根本得不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后,执行员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也有的学者主张,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力;
私下达成交通事故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最后由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书,是有效的。关于私下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一、私下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1、私下达成交通事故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最后由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书,是有效的。根据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房地产纠纷层出不穷,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逐渐攀升状态。关于房产的转让的转让,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购房指标转让究竟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笔者将围绕这一问题,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发表如下观点: 一、关于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的转让,在这一块,法律上属于空白。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
庭外和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庭外和解协议如果是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的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庭外和解协议书范本: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调解机构:患者的姓名:_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庭外和解协议如果是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的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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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和解协议有什么效力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并没有作用规定的,但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
裁判精要:关于案涉《土地置换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明确约定了置换土地的地块、位置、价格等内容,因此,其性质应为土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据此,土地出让合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要式合同,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中华人民共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新债取代旧债,协议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在协议中一致确认旧债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认定,无需当事人再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真实性,以物抵债的债务人否认旧债真实性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债务人应依约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义务。案涉房屋在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抵押给他人,并不必然导致以房抵债约定不能履行,合同目
裁判要旨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但双方为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签订了还款协议,属于双方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虽然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简介一、2003年12月25日,高院判商股份公司向工行偿还欠款本金3952.8万元及利息。二、2004年5月25日,工行与股份公司签订《协议书》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案情简介】2018年6月,甲因乙到期债权一直未予以归还为由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书:乙向甲支付本金270万及相应利息。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又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方自2018年12月至2025年9月1日期间分批次支付清全部欠款。但乙方未按约定在2018年12月30日偿还第一批次的欠款,于是甲依据一审判决的内容向法
1、和解协议在程序上的效力,体现在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毕两个方面。2、和解协议在实体上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在和解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分自已实体权利的行为,因法律上承认而具有法律效力。3、法律依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结束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怎么办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却未履行,有的义务人还以此故意(恶意)拖延执行,自称为缓兵之计,有的就此想彻底赖账。这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需要注意的是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行政相对人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行政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是根据行政协议的约定执行。而关于行政协议中不履行造成的损失赔偿,到底包含哪些具体损失?高飞律师结合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