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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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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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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案情简介】

2018年6月,甲因乙到期债权一直未予以归还为由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书:乙向甲支付本金270万及相应利息。

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又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方自2018年12月至2025年9月1日期间分批次支付清全部欠款。

但乙方未按约定在2018年12月30日偿还第一批次的欠款,于是甲依据一审判决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甲乙在生效法律文书后达成的和解履行协议,根据实务中可能发生的情况,现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和解协议签订后,若乙不予履行该协议内容,甲应如何应对?

2、和解协议签订后,若甲反悔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应如何应对?

【案例点评】

  判决生效后的和解,是指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就变更判决所确定的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问题达成协议的一种行为。

当事人达成和解是对自身权利处分的结果,只要和解协议真实合法,就应承认其合同的效力。但也出现了针对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存在一个生效的判决和一个未经司法机关确认的和解协议。

通说认为:生效判决的效力不会因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丧失,而生效判决的存在同样不排除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也不能排斥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针对上述问题一,笔者认为义务人乙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权利人甲可以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直接根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途径进行救济。

其依据在于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虽然该规定仅针对执行和解范围,但执行和解与执行前和解唯一不同的是和解内容是否经司法机关确认,法律既然支持义务人不履行司法机关确认的和解协议义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原判决,同样也应支持义务人不履行双方和解协议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原判决的权利。

然而,这种救济方式将面临一个问题:已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如何处置?和解协议如果真实有效,则具有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其不会因为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就自动失去效力。

所以甲公司如果认为履行和解协议能够最大程度保证自身利益或原判决已过执行期限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得到救济,考虑到和解协议履行状况产生的纠纷与生效判决所解决的纠纷并不具有同一性,所以另案起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此处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1999年4月21日[1999]执他字第10号),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高法执请字第36号《关于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

本案的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问题二:当权利人甲拒绝接受义务人乙根据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乙无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要求执行机关审查核实和解协议效力,如果乙想从法律上得到救济,其只能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和解协议。

而对于已经受理的执行程序,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先行暂停执行进程,待法院对和解协议做出相应判决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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