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孙明明律师点评:
1、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105民初8633号
原告:靳某峰,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靳某峰与被告石家庄某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为对靳某云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事实和理由:死者靳某云系原告靳某峰之父,2014年11月13日靳某云来到被告工作,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不幸于2014年11月17日上午在工地死亡。
经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诉讼委员会诉讼审理,作出石新劳人裁字[2015]175号裁决书,裁决书中确认涉案工程系杨某民从被告承包而来,杨某民又转包给靳某峰,靳某峰雇佣了靳某云。
原告认为,虽然靳某云和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被告仍然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所以原告诉至贵院,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石家庄某百货有限公司辩称,
一、原告以“被告为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作为独立之诉提起仲裁,显然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靳某云不是答辩人的员工,与我公司没有工伤保险关系。
三、答辩人系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中定作方(发包方),由于承揽人(承包方)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定作人(发包方)不承担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是适格主体。
四、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新劳人裁字【2015】175号裁决书,已有法律羁束力,原告的本次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该裁判结果,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的本次诉讼属于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五、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新劳人裁字【2015】175号裁决书只描述了靳某云在答辩人建筑物内死亡这一客观事实,并没有对于死亡时间和原因进行任何认定,根本不能证实靳某云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死亡。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适用于行政诉讼,只有劳动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适用了该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才可以被动的去判定该适用是否恰当,以做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该规定不能在在民事案件中直接适用,否则是对行政权力的侵犯,原告未经行政机关适用而直接要求人民法院适用该法条直接处理民事案件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属于重复起诉,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石家庄某百货有限公司将其公司部分消防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杨某民,案外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靳某峰,原告雇佣其父靳某云、刘某峰、朱某海等人进行施工。
2014年11月17日,原告之父靳某云在被告石家庄某百货有限公司处死亡。
本院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被告将其消防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杨某民,案外人杨某民又转包给原告,原告佣靳某云为其提供劳动,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及案外人杨某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被告依法应承担靳某云用工主体资格。被告称,原告诉求已超诉讼时效,如不能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则应认定原告诉求属于重复起诉。本院认为,
一、,原告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确认之诉,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原告诉求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
三、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原告虽然一直在依法主张权利,并未提起过本案诉讼,依法不构成重复起诉,故对被告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石家庄某百货有限公司为对靳某云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
案件受理费5.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石家庄某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建伟
二0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天琛
书记员奕斐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一、违法分包转包造成劳务者受伤的法律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度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知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道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分包、转包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版制,如构成违法分包、
一、违法分包转包追究谁的责任1.工程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追究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2.可以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
1.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找包工头上面的分包企业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一、甲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情形下劳动关系及工伤责任 基本原则:1、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工人与实际施工人之前手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2、工作中,工人发生人身伤害时,实际施工人之前手须对工伤责任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各地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2.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
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申请工伤认定用工主体是属于用人单位,并且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现工伤的情形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二、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一、非法分包工程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非法分包工程的,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如果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一、劳动争议是否包括确认用工主体责任产生劳动争议的,申请劳动仲裁时,应该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责任,如果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责任的,用工单位不用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
违法分包转包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在办理案例过程中,经常碰到建筑施工方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俗称“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多半会出现与违法转包/分包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之争、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之争,包工头与违法分包/转包方的赔偿责任之争。那么,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下,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违法转包/分包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一、分包工伤总包有责任吗如果分包单位没有合法资质的话,总包要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
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如包工头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应将发包单位即建设单位列为被诉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单位、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
1、违法分包的情形: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等。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
浅议用工单位违反“三性”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以来已逾十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深刻影响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极大推动了我国劳动关系法治化进程。以劳务派遣为例,《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以来,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在一些生产经营领域,甚至出现了喧宾夺主之势,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甚
一、民法典的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劳务派遣各单位之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冀行再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通,男,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法定代表人卢援助,该局局长。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再审申请人孙某通与被申请人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衡水市人社局)、二审被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
工龄是职工在某企业中从参加工作起第一天,连续工作至现在的时间。工龄怎么算是一年: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