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1、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无效对解决争议条款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司法政策精神
1、对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采取谨慎的态度。
(1)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
(2)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3)《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在具体适用法定情形第(五)项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作以下区分:
(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该类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很多时候是单纯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未必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1、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变化:
(1)原《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法定情形,在合同编没有全部列入。合同编仅有3个条文涉及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针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合同编第第五百零八条作出如下规定: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2、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如下: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结语
鉴于有些强制性规定并没有规定行为的效力,很多时候就难以区分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规定。目前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仍不能以偏概全,仍要结合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考虑,若其立法目的并不仅仅是管理需要,更是涉及公共利益,则可能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因此,并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一刀切的认定。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将被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司法政策精神应该不会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对认定合同无效仍会持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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