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后果(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21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规定: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八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税务总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配合部门:公安部。
4、操作程序: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
4、操作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给工商总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
3、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告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国**总公司等。
4、操作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配合部门:工商部门。
4、操作程序:工商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系统接口,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国土资源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配合部门:质检总局。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质检总局,进入其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财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财政部,由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3、配合部门:海关总署。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海关总署,进入其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海关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3)《证券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配合部门:证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证监会,由证券管理监督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
(1)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
(2)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3、配合部门:保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保监会,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配合部门:交通运输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四)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五)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惩戒。
(十六)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诚信状况较差的企业,在关税配额管理中予以限制。
3、配合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由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审核参考。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互联网信息办。
4、操作程序:税务总局每季度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知互联网信息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八)其他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单位。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相关单位,各单位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约束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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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记录的,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是因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需要的,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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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直空着的老房子会被收回吗,哪种情况将被回收农村住房的闲置和农村宅基地的闲置是两码事。宅基地要是闲置下来,且你已经不是农村户口,那闲置个一两年就肯定会被收回。但农村住房却有另外一番情况。通常,长期空置的农村住房主要有两种类型:(1)农村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屋以前,农村都会有好几个兄弟姐妹,孩子长大成家后,就会与父母进行分家,独立出来,最后,只剩下年迈的父母相依为命,他们住在老房子里等到百年之后,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如下情形:1.违反《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强行解除的;2.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3.违反《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违反《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违法裁减人员的;5.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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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④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⑦拘留的犯罪嫌疑
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XXXXXX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立案不传唤嫌疑人是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就应当立案侦查。在立案前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拒不接受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拘传。
被解雇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的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过错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
依照《条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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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拆除业主的防护窗需要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1、如果业主的防护窗是违建,就可以拆除;2、如果业主的防护窗是不违建就不能拆除。物业管理企业享有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管理条
您好,针对您的哪种情况下不属于肇事逃逸问题解答如下: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的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会被判断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是也有一些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那么哪些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呢(一)虽然离开现场,但证实其主观上无逃逸的故意的行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逃逸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如将某单位司机在肇事后随即将伤者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惧怕与被害人的亲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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