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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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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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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⑦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⑧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规对上述第②项进一步明确为:“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进一步放宽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受刑期限制,只考虑是否有社会危险,而且从“可以”适用强调为“应当”适用。

对辩护人而言,为批捕阶段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对检察机关判断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至关重要。

2.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有社会危险,不能取保候审?

具备5种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有社会危险性: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包括:

①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③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④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⑤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⑥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⑦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包括:

①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②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③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④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做证或者串供的

包括:

①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②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做证的;

③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④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做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包括:

①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②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③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④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包括:

①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②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③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④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⑤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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