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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解释的分类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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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解释的分类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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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释明,具有普遍约束力,应当与被解释的法律同步发生效力。根据有关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批复”、“决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制定了若干司法政策,其形式分为“指导意见”、“复函”、“通知”、“纪要”,其效力层次低于司法解释。

虽然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对审判工作均具有规范、指导作用,但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在审判实践中应加以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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