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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为当事人拿到对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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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为当事人拿到对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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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物流公司。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188.31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7,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维修费959元、评估费18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4,500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8日9时12分许,在本市XX路XX路东约100米处,史某驾驶非机动车与同样驾驶非机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至原告人伤、车损。

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上海家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原告因外伤致面部及右侧肢体软组织损伤、牙折裂等,伤后酌情给予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史某系被告员工,事发时正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故相应某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物流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史某是该被告的雇员,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同意由该被告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意见如下:1.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原告受伤部位在面部,但原告伤情未构成伤残,故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

2.律师费,对于原告支出律师费4,5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该被告认为律师费并非本案必要发生的损失,故不予认可,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3.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赔偿均无异议。

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无责任,史某承担全部责任,且事发时史某正为被告履行职务行为,相应某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将依法具体判定,评析如下: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鉴定意见载明,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在鉴定机构查体时,左下颏见长2.3cm皮肤瘢痕,左颧部见2.0cm×3.7cm皮肤色素改变。

因原告受伤部位在面部,且原告系女性,事发时年仅29岁,而面部受伤留瘢对于大多数爱美的年轻女性,均会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

故本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律师费,律师费是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损失,根据本案难易程度,本院支持律师费3,000元。

3.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损失,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某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8,297.31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物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赔偿款48,29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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