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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四证”,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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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四证”,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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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四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对建设用地的地块的位置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而颁发的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而允许建设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土地使用者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如果建设工程没有取得这“四证”而签订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文认为,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而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施工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无效。

作此判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简言之,用地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不得出让,即使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也属无效而当退回。

且违反用地规划或工程规划的建筑,往往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可资参考的还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规划第1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浙江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通常地,只要有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那土地使用权的对等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只是没有申请办证,民事权利存在瑕疵,通常不会害己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也不宜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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