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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三定三限三结合的拆迁安置房屋违法么?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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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三定三限三结合的拆迁安置房屋违法么?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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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书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室房屋,价格为140万元。

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该笔房款,因当时出卖人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当时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后经调查取证得知,案涉房屋属于“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根据相关政策,该房屋家庭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而被告作为房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40万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残值10万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损失65万元;

5.以上款项合计2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如法院确定合同无效,原告应将购房款款退给我,并赔偿我的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3月29日,张x(出卖人)与王x(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北京市xx区XXX室。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40万元。同日,王x向张x转账支付房款1400000元。张x新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王x购房款房屋全款人民币140万元。

2018年8月20日,北京xx有限公司(出卖人)与张x(买受人)签订《北京市“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坐落xx区XXX号。

该房屋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4】13号),安置家庭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5年内转让的,由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原销售价格回购,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另,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张xx,房屋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附记: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王辉解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王x主张涉案购房合同因合同标的相关政策不得上市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或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故无效。

经查,关于涉案房屋现无法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三定三限’定向房产权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

安置家庭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房屋产权证上应注明‘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字样。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5年内转让的,由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原销售价格回购,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但需要指出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无效情形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三定三限三结合”通知的颁布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文类型为通知,该通知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

综上,王x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王x基于合同无效为前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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