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王某因与吴某因房屋装潢款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吴某委托其对被告位于江苏省昆山市一处房产进行室内装潢,包工包料,总价12万元,双方立有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吴某支付了10.5万元,尚欠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装潢款1.5万元。
庭审中,被告吴某认可原告诉称全部事实,但称房屋已被原房主强占,要求被告向原房主索要,或等原房主赔偿后支付。最终法院确认该事实,判决被告吴某支付剩余装潢款1.5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吴某与房主徐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索要赔偿,其中就包括房屋装潢等损失12万元。而认定装潢款12万元的判决则被吴某作为主要证据提交。
经庭审调查,讼争房屋仅经过简装,装潢价值明显低于12万元,前诉系虚假诉讼,认定事实错误。
吴某与房主徐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其中吴某提交生效判决一份认定房屋装潢花费12万,并以此为据主张赔偿,但经庭审调查,前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本案审理陷入两难。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多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决书生效之后具有法定约束力,在被撤销之前其认定事实同样具有预决效力,本案不应作出于生效判决事实认定相冲突的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吴某房屋装潢款纠纷判决虽已生效,但经本案调查该诉讼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前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本案可根据已查明事实,确认与生效判决相反的事实,并据此下判。
第三种意见认为。生效判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改判才能推翻,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前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待前诉判决撤销后恢复本案的审理。
【评析】
小编同意第三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这种前诉判决能对后诉裁判产生预决效力的事实,通常被称为预决事实。司法实践中,预决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而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部分当事人为谋取利息,恶意通谋利用诉讼手段,骗取生效判决,确认虚假事实。在后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前诉系虚假诉讼,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分几个步骤处理:
1、赋予案件相对方异议的权利。《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预决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此条款实际上在确定预决事实免证效力的同时,赋予了相对方“证伪”的权利。
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于已生效判决认定的预决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来削弱或推翻预决事实的证明力,并给予充分的举证时间,另一方面要实质审查相当方提交的证据,根据提交的证据重新审查实施,判断已生效事实的真伪。
2、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事实认定确实有误的判决,应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事实是判决的基础,审判所确定的基础事实错误,必然导致判决本身的错误。
《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再审。
前诉认定的错误事实,不能通过另一起诉讼纠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改判才能推翻,后诉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前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提出审判监督的权利,也可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审判人员如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定程序报请本院院长提起再审。对其他法院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也应实事求是地向其提出建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当事人提出再审
法院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应该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请再审,具体是: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对本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负责,发现确有错误应当自己进行纠正,因此,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对本院所作判决、裁定依法予以纠正的权力,院长发现本法院生效
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未补充侦查或者未补充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能否直接提起公诉? 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是关于遗漏罪行或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总是会出现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各种纠纷,而纠纷最基础的根源就在于拆迁方给被拆迁方给的补偿不合理,有的甚至是达不到被拆迁方在拆迁之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所以,就会出现双方出现不可化解的利益纠纷。于是他们通过信访、上访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针对信访老户征地拆迁涉法涉诉如何处理?
合同到期未续约,但存在事实劳动,双方应当及时补签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项、(四)。笔者认为,不宜在本案裁判文书中直接对其进行论证、(三),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就应作出不同处理,避免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和重复劳动、质证而直接对“事实”予以认定,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对虽发现错误但尚未提起再审的案件、(五)。审判人员如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损法律的严肃性,那么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按《规定》要求重新确定举证范围和举证期限,综合全案
事实认定错误包括: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
1、《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据此,执行员发现判决有误应报
就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法律明确了监督机制和纠正措施:一、民事诉讼(一)当事人不服一审判決、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如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符合“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法院应当再审。(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现案由确定错误应怎么处理可以申请再审。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在送达后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认为判决错误的,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由再审法院来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受理条件,是否应该进行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
哪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哪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一、哪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
如何理解事实认定错误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首先,当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有疑惑,或者可能存在错误的时候,应主动致电招标公司,指明疑惑或者问题所在. 招标方在开标前15天,就提问题者提出的问题,以书面补遗文件的形式予以解答.前提是你也有书面的疑问提交上去. 如果过了规定时间,一般,有2中可能,1是直接电话解答.或者谁致函给谁回函,(也可能顺便电话通知各投标人)不发放补遗文件. 还有一种就是延期开标,并发补遗文件,进行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将案件移交有权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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