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
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1日,法释〔1998〕7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从审判实践看,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有以下几种审理方式:
1.分开审理。本院法释〔1998〕7号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确定是否分开审理的标准,是正确认定是否为不同的法律事实。如以签订合同的方法进行贪污的犯罪,即属个人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与其非法占用、使用或处分取得的公共财产形成了两个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一是以单位名义发生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是个人犯罪的刑事法律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2.先刑后民。从司法实践中看,有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对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而先审理经济纠纷不利于经济犯罪案件及时侦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待不影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再恢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3.先民后刑。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犯罪的侦查应当以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为依据,而侦查机关需要等待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况。
如,涉及财产所有权确认或者产权界定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无法通过侦查手段解决。又如,涉及当事人之间有无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如果刑事侦查遇到障碍,则需要通过先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查明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确认债权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等事实,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创造必要的条件。
4.终结民事或刑事诉讼。人民法院、公安、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性质属于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不属自己主管的,应当将全案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终结案件的审理或侦查。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犯罪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因与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交叉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如经审判认定构不成经济犯罪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5.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不应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李淑琴:《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交叉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194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2017年9月版 第1260页 观点编号755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将案件移交有权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
一、结论私刻分包人印章涉及的刑事犯罪案件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虽两案有关联关系,但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民事案件应以刑事案件处理为前提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将案件移交有权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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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理民事诉讼,为了庭审的秩序,法庭一般是不允许录像或者录音的。 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就可以录像或者录音。 法院是有规定的。
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法院重审的流程按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1、法院受理重审案件,但负责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是原审判的人员,要另外重新组织合议庭。2、法院对重审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解决的,法院就会开庭审理。3、法院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4、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会有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双方进行辩论、向案件当事人发问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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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分情形处理:1.如果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原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2.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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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法律明确了监督机制和纠正措施:一、民事诉讼(一)当事人不服一审判決、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如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符合“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法院应当再审。(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2012年6月,王某因与吴某因房屋装潢款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吴某委托其对被告位于江苏省昆山市一处房产进行室内装潢,包工包料,总价12万元,双方立有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吴某支付了10.5万元,尚欠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装潢款1.5万元。庭审中,被告吴某认可原告诉称全部事实,但称房屋已被原房主强占,要求被告向原房主索要,或等原房主赔偿后支付。最终法院确认该事实,判决被告吴某支付
民事案件申字号与再字号的区别法律分析:申请案件再审,必须先经过再审审查,审查的期限是三个月,这时应当编立申字号案件。经过审查,法院认为案件确有错误,决定案件再审时,应当编立再字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
一、法院庭审时的具体情况 1、法院已经指定举证期间的,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质证;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并予以训诫、罚款。 2、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间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任意提交证据材料。法庭应予以安排质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
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现案由确定错误应怎么处理可以申请再审。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在送达后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认为判决错误的,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由再审法院来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受理条件,是否应该进行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
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
1、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
你好,法律法规是全国性的,统一适用,各省没有法律法规。但是要是某些情况你是哪里的人就适用哪里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