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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危险驾驶案,二审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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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危险驾驶案,二审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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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驾驶新L-D2758号机动车接岳某某上班时,将车违章停放在建国南路西则人行道,执勤交警要求将车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高某欺骗交警说未带驾照,此时上岳某某来到现场,执勤交警要求岳某某出示驾照并交给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车从路西则人行道移至路东则的机动车道,之后执勤交警在与岳某某交谈时,闻到酒味,遂将岳某某移交交警队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岳某某在一审法院阶段委托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一审法院让辩护人做检察院工作,让检察院撤诉,我写了一份检察院撤诉建议书,但检察院没有采纳建议,开庭后,一审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但岳某某考虑到驾照仍要被吊销五年,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基于对我的信任,坚持上诉并委托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经过二审法院审委会讨论,采纳我的辩护观点: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岳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岳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二审最终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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