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驾驶新L-D2758号机动车接岳某某上班时,将车违章停放在建国南路西则人行道,执勤交警要求将车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高某欺骗交警说未带驾照,此时上岳某某来到现场,执勤交警要求岳某某出示驾照并交给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车从路西则人行道移至路东则的机动车道,之后执勤交警在与岳某某交谈时,闻到酒味,遂将岳某某移交交警队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岳某某在一审法院阶段委托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一审法院让辩护人做检察院工作,让检察院撤诉,我写了一份检察院撤诉建议书,但检察院没有采纳建议,开庭后,一审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但岳某某考虑到驾照仍要被吊销五年,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基于对我的信任,坚持上诉并委托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经过二审法院审委会讨论,采纳我的辩护观点: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岳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岳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二审最终宣告无罪。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自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一阵一阵的“查酒风”,各级司法机关面对酒驾绝不姑息,从严从快处理。经过近几年来对“酒驾”的高压打击,全国范围内的酒驾数量有了明显的减少。现阶段随着社会现状的改变,酒驾成风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不再需要如此严厉的处罚醉酒驾驶,部分法学学术界大佬也在呼吁,醉酒驾驶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特别大,全部处以实刑,确实有违罪责性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全国各地
案情简介2020年9月某日晚,张某聚餐饮酒后呼叫了代驾服务,为了方便代驾找到自己,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某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地面停车场等候代驾,期间与保安发生冲突。路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测量,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最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拘留。案件处理事发次日,张某配偶杨某委托北京懋华律师事务王小华律师所代理此案件。王小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在了解
适用缓刑的,认罪态度好,赔偿好,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1.基本案情:2017年10月5日22时40分许,郎永淳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八王坟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7.9毫克/100毫升。10月6日,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3日上午,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郎永淳危险驾驶案判决结果进行公示,被告人郎永淳犯危险驾驶
您好,可以参加考试但是后期政审可能通过不了。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当事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黄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57mg/100ml。经电话传唤,黄某主动到公安局交通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车的事实。随后,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黄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办案过程蓝鹏武汉分所袁雨露律师在接案后,与当事人黄某进行了深入的沟
导读:自2011年2月我国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如醉酒驾驶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存在较大争议。不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超标电动车都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所以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述2021年8月4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X酒后驾驶一辆鄂xxx白色A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江岸区XX行驶至十大家公交车站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X体内酒精浓度为85mg/100m1。经鉴定,王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8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王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二、认
【代理经过】马兵律师代理本案的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审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冯某某提出上诉,经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冯某某无罪,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理,决定支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重审,驳回河
法院使用远程智能庭审系统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中国法院网讯 (赵富林 郜留剑 郭志东) 近日,在河南最偏远的山区县卢氏县,一起法、检两院使用远程智能庭审系统开庭审理的危险驾驶案在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这是该县法、检两院使用远程智能庭审系统由公诉人在公诉机关远程庭审室通过网络视频支持公诉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庭审开始后,公诉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 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福保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财经管理专修学校,住所:昆 明市五华区教场东路1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波,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25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张XX饮酒后驾驶鄂A×××××白色XX牌小型汽车从大冶市荟萃路行驶至大冶市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0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提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2826刑初70号 公诉机关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咸丰县供电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咸丰县,现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文状,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事实委托人在凌晨时分驾驶汽车行驶时被民警临检检查时发现醉酒驾车,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60毫克/100毫升,后委托人被取保候审。二、律师介入后所做的工作以及结果接受委托后,我与委托人沟通了整个事实经过,了解到了其醉酒驾车的时间、时长、路线等情况。庭审前与主审法官沟通了意见,提出委托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协助抓捕正在行窃的小偷并扭送至派出所,有立功情节;危险驾驶的时间
2022年6月,马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停车场挪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月检察院移送起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酒后驾驶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从武昌区徐东附近出发,途径武汉长江二桥后,沿江岸区黄浦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黄浦大街至工农兵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检测值151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郭某因此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二、办案过程蓝鹏武汉分所代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黄XX,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中专文化,黄石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4)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赖雪何、刘琦,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2017)粤5281刑
2021年1月,蔡某某家属因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而委托苏湖城律师团队为蔡某某辩护。经过分析,苏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赌资数额的认定,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涉案情节之轻重,在此前福州市晋安区的公检法机关既往经办的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均将流水总额表述为赌资并将此直接认定为赌资数额。故,苏律师及其团队成员重点对该问题进行了审查分析并查找了相关判例。根据分析,苏律师认为“流水”不能等同于“赌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