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认定无效胜诉案例
---杜凯律师
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为起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案件,本案经过起诉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胜诉后,当事人第一次看到非本人签字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找拆迁部门调解,但并没有成功。
无奈之下,我方起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都出示了相关证据。最终因为签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经过房屋共有人授权,没有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签字,也没有口头告知房屋共有产权人,被告拆迁部门依据内部的文件认定拿房屋产权证和家里户口本的人可以签订合同完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最终认定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陕西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陕**行初***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管委会法制办主任。
被告某某市某某某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田某,任主任。
第三人梁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街道办事处*****,农民。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管理委员会(下称某某管委会)、被告某某市某某某某街道办事处(下称某某街道办)、第三人梁某确认签订征收协议的行政行为无效及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某某管委会被告某某街道办出庭负责人康某,第三人梁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0**年*月** 日,被告某某管委会、被告某某街道办与第三人梁某以原告刘某某名义签订了《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万元,当日拆除房屋。
第三人梁某领取拆迁补偿款***万元,支付给原告刘某某 30 万元拆迁补偿款。
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为某某某某办**村**的村民,在其宅基内多次修建房屋,****年修建的房屋,共800平方米。****年*月份某某**路拓展拆迁,原告的宅基在此次拆迁范围内,当时村委会副主任兼**组长梁某和政府拆迁人员共同拆迁了原告宅基和房屋,之后给了原告30 万元的拆迁款。但是原告一直对拆迁行为和拆迁款有异议,并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但是政府部门并未给予合法答复。在****年*月到****年*月,经过原告刘某某多次起诉,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下,****年*月**日某某管委会将刘某某拆迁补偿资料给了原告一份。原告看到****年*月**日刘某某和某某管委会、某某街道办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发现不是本人签字,即将这一情况向二被告反映,一直未得到处理。综上,原告本人并没有签订过任何拆迁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年*月**日梁某和某某管委会、某某街道办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无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确认****年*月**日梁某和某某管委会、某某街道办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无效;确认某某管委会、某某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由某某管委会、某某街道办按照拆迁政策重新和刘某某家庭成员签订征收房屋安置协议书,并按照拆迁政策支付原告刘某某家庭拆迁安置过渡费等费用。
二、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刘某某提交证据
1.裁定书,证明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2.协议书,证明没有委托他人代签《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被告辩称,
一、答辩人认为确认《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无效与确认征收拆迁行为违法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案由,因此不宜合并审理。
二、被答辩人请求与答辩人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确认对被答辩人的拆迁行为违法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本案被答辩人在签订协议时不在家,在外地打工,不能签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本案的第三人梁某与其通过电话沟通后,被答辩人就口头授权第三人代为签订协议,后第三人就代被答辩人在本案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字,因此答辩人认为,本案的被答辩人虽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在法律效力上与其签订的效力是一样的。
2、在签订协议后,第三人梁某用刘某某妻子提供的有效证件代领了刘某某的拆迁补偿款,也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对协议认可的,也说明被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3、本次征迁被答辩人的房屋,通过调查通知、公告、宣传、评估、签订协议、支付安置补偿款等合法程序后,依约拆除了被答辩人的房屋,在拆除被答辩人的房屋时原告也未阻挡,说明被答辩人也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可以看出本次拆迁被答辩人房屋行为是合法的。结合以上3点可以看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请求确认对被答辩人的拆迁行为违法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三、答辩人认为本案实质是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私人经济纠纷。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已实际履行,答辩人依约拆迁被答辩人房屋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街道办辩称,
一、梁某代理刘某某与某某管委会、某某办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二、答辩人的拆迁行为合法,原告要求确认答辩人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应当先行经过行政裁决。
三、原告应向本案第三人梁某主张相关权利如前所述,梁某作为原告房屋的拆迁代理人,应当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通过某某办纪工委调查,梁某与原告之间有经济纠纷,梁某认为该庄基地是刘某某卖给自己的,被拆除的房屋有自己出资修建,双方对此曾有口头约定,补偿款有自己的一部分,因此才未将拆迁安置补偿款项全部交付原告。
被告某某街道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房屋拆迁协议(含评估清单)证明梁某代理刘某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补偿经过了评估。
2、房屋拆迁用款申请、拆迁补偿单、领条。证明梁某代理刘某某领取了房屋拆迁款;某某办向原告支付了拆迁款项。
3、建设用地征迁摸底调查通知。证明某某办参与征迁活动有合法依据,某某办作为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以上证据证明组织拆迁的行为是合法的。
经本院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协议原告一直没有见到,在**** 年7月25日才见到的,刘某某的签字和手印均不是原告的,协议的面积900平方,实际上是850平方;评估表不真实。
证据2领条的签字的和手印均不是原告的,补偿单不真实;证据3不真实;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未委托第三人代签协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年第三人梁某在刘某某祖遗的宅院出资修建两层楼房,****年*月**日梁某和某某某某某某街道办事处以原告刘某某名义签订了《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元,当日被告拆除了该房屋。
第三人梁某领取拆迁补偿款*******元,梁某给付刘某某 ******元。另查明,原告刘某某庭后明确其请求法院确认****年*月**日刘某某(刘某某)和某某管委会、某某街道办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是指签订行为违法,即协议签订行为违法,故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被告某某某某某某街道办事处,明知无证据证明刘某某委托梁某代理签订协议,而与第三人梁某以刘某某名义签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签订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协议无效;第三人梁某未经原告刘某某授权,且刘某某事后并未追认,故其以刘某某名义签订协议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第三人梁某因协议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某某管委会与第三人梁某以刘某某名义签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某某管委会、被告某某街道办与第三人梁某签订协议的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某某某某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梁某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二、第三人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某某某某某某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款*******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某某某某某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
原本核对无异****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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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纠纷案件 ---杜凯律师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田一、田二、田三、田四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 、本案第三人田五和被告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市某某改造片区征收安置指挥部)签订的《某某市(棚户区)征收房屋安置协议书(住宅)》,因签订主体错误,损害共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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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是一式两份的,而拆迁补偿协议不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存档的,所以不能从房产局调取,房产局的职责是进行房屋产权登记。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
一、回迁房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面积不一致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单位给被拆迁人的回迁房如果房屋面积与补偿协议不一致的,被拆迁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的。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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