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征地拆迁之前,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之间必须签署一份拆迁协议,我国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拆迁协议是征地拆迁后期补偿安置的依据,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但是从昌运拆迁律师多年办理征地拆迁相关案的经验来看,有一些当事人会出现签署了拆迁协议却并不满意协议上的条件想要反悔的情况,或是当事人的家人稀里糊涂签了拆迁协议,那这样的情况还可以挽回吗?下面昌运拆迁律师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大家作出解释,有哪些拆迁协议是无效的。
1、协议双方身份出现法定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辨别自身行为的能力,所以拆迁方与其签订的拆迁协议,全部无效。
在实践中,拆迁方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情况比较罕见,常见的情况是与老年人签订。
有的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类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全部无效。
此外还存在拆迁方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即拆迁方会与被拆迁人的亲戚、朋友签订拆迁协议,这样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从拆迁方角度来看,少数拆迁方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没有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即不具有拆迁资格时,此时签订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常表现为拆迁方为赶进度,在法定手续不齐全的情形下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这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协议无效。
2、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并达成协议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
而对于拆迁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则应当从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去考量,形式上如果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时,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则属于形式违法,协议无效;
对于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如果没有报批则也属形式违法,协议无效;
内容上如果拆迁协议内容和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协议中不一致的内容无效,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均属内容违法,协议无效。
3、签订的手段违法
依据《民法典》的基本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无效。
实践中,主要是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进行相威胁,以迫使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是政府和拆迁户对房屋拆迁达成的一种约定,约定补偿款和约定拆迁时间等,双方都是当事人,所以,必须两方都应持有拆迁协议,一方不持有很容易对对方造成损失。
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您认为拆迁协议上的条件并不符合实际,或是不满意补偿的数额,切勿盲目的先签字,不要相信拆迁方的任何口头承诺。
如果您已经不慎签字,或是家里人签了字,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加大维权成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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