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迟迟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怎么办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行政机关迟迟不履行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如何签订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3、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
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
5、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
通过小编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征收部门在征收拆迁房屋之前,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不履行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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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蓬莱路地块(678、682、684、685、686、688、690、694、703、704街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在广大居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截至4月5日,本地块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附生效条件)签约率已超过85%。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即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的规定,黄浦区蓬莱路地块(678、682、684、685、686、688、690、694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和主要内容是什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物权法》第93条规
补偿安置合同内容包括搬迁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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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该补偿方案能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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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此外,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问题,提出自己的诉求。被征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龚XX,男,汉族,生于1947年7月2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梁XX,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654号。法定代表人:陈XX,主任。参加诉讼负责人:严XX,副主任。第三人: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建设路西XX。法定代表人:张XX,镇长。参加诉讼负责人:颜XX,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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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黄浦区蓬莱路地块(678、682、684、685、686、688、690、694、703、704街坊)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系中级职称律师并被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同时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黄浦区蓬莱路地块(678、682、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