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信息公开程序在征收案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当我们需要收集一些关键信息、材料是都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信息公开时,收到申请机关按要求提供的回复后,发现信息是假的,此时应该怎么办?
2018年4月王先生家被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由于双方对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未达成一致,王先生一直未签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5月,拆迁办工作人员给王先生送达了一份腾房通知书,告诉王先生补偿款已经打到王先生账户了,安置房也选好了,要求王先生限期腾房。
王先生听后一脸疑惑,自己明明没有签字,为什么会打补偿款呢?带着疑问,王先生委托律师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拿到回复的安置补偿协议后,王先生发现,协议的签名根本不是自己签的,自己也没有签过任何协议。
王先生怀疑协议是造假的,那么王先生应该怎么办呢?
由于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并不能直接通过信息公开复议程序进行审查,所以王先生可以直接对该协议提起确认协议无效之诉。
确认协议无效后,再进行后续维权即可。
上述案例中,回复的内容具有可诉性,能直接通过诉讼解决,那么,如果回复的内容是抽象性行政行为应该怎么办呢?
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
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回复的内容如果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那么可以在对依据此规定作出的具体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附带性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45、146条的规定: 申请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包括: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可以通过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其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再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规章;
最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监督
从制定程序上看,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
有些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此外,国务院在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综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所获文件不合法不真实,申请人不能直接通过信息公开案件的复议或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但是可以通过以上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为,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并不负责审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只有保管义务。除非是行政机关没有按要求回复,或者超期回复、不回复,那么此时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信息公开案件的复议和诉讼程序请求确认违法或者履行职责。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信息公开在征收过程中的作用虽然很大,但是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各个程序相互配合,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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