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某公司在某大厦地下室砖胎膜施工过程中,因未沿长向设置砖柱,且砖胎膜砌筑质量较差,导致砖胎膜承载力低,不能承担自重及墙背土重力。
后现场工作中在拆除钢管斜撑时,砖胎膜意外倒塌,倒塌的砖体砸到并压住两名工人,导致二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尹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基于尹某作为项目经理,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未到现场管理,导致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不到位,因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建议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某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2019年初,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蒋泽强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案件,在对现有案件信息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检方提出对尹某重大事故责任案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主要理由:
一、本案尹某只是作为挂靠的项目经理并非项目实际执行经理,挂靠的项目经理不能等同于项目经理,其无须参与现场管理,无须参与项目实际运行,仅是“虚挂”即只挂资质,其实质上并无管理权限和必要。
二、本案系多因一果(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受害者违章作业等),且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积极同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及时支付各项工亡待遇赔偿。
退一步讲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尹某的行为实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体会】
“行政认定”和“刑事证据”不能一味划等号。行政违法不等同刑事犯罪,司法认定仍需论证说理。在接受委托后,蒋泽强律师多次同尹某核实案件细节,积极与办案人员交流辩护意见,最终相关意见得到重视和采纳,检方对尹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述2021年8月4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X酒后驾驶一辆鄂xxx白色A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江岸区XX行驶至十大家公交车站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X体内酒精浓度为85mg/100m1。经鉴定,王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8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王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二、认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物流公司。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188.31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7,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维修费959元、评估费18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4,5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8日9时12分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孙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健康事务中心与被告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健康事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于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165545.26元;2、其他费用包括但不
律师观点分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律师辩护,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某公安局认定: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陈X在某公司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出售产品金额187336.5元,个人非法获利62525元,被出售产品价值约519600元,陈X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马跟检察官取得联系并进行阅卷,在阅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后,本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所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当事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黄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57mg/100ml。经电话传唤,黄某主动到公安局交通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车的事实。随后,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黄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办案过程蓝鹏武汉分所袁雨露律师在接案后,与当事人黄某进行了深入的沟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当事人薛某将其手机号和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支付结算使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这两张银行卡进出项流水达70多万元,多笔被诈骗的赃款汇入后又转出。随后,警方在对诈骗案的侦查过程中将薛某抓获到案,薛某随即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薛某被羁押期间,薛某的母亲余某某来到我所寻求帮助。二、办案过程袁雨露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与公安局以及检察院保持密切沟通
律师观点分析 案列简述:2021年7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为了帮助他人在登录腾讯网络游戏账号时顺利通过人脸验证,使用他人提供或自己购买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对应的人像图片,利用修图技术,将人像图片处理成动态的眨眼视频后与对应的身份信息一起出售给他人,王某非法获利9220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于2021年9月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分析涉嫌交通肇事罪,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公安机关并未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当事人自认为本次事件已经结束。但在前不久,其接到了检察院的通知,要求其按时接受讯问,到检察院报到,当事人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并对其采取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目前本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
醉驾情形不是特别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会起诉当事人的。 醉驾符合如下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可以直接电话到所在法院咨询核对清楚。打字说不清楚,具体来电详细些。为了对更好地帮助你,需要看下你的材料,有理帮你打赢官司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看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该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某某省某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S某某利用担任南宁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的相关款项计90多万元;同时,安排办公室主任H某某等人私刻了某某省某某公司印章一枚。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S某某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S某某刑事拘留。二、办案过程(一)案发定性职务侵占犯罪,极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按照相关法
【基本案情】2013年1月5日22时25分,被告程某驾驶其所有津E号小轿车(内载原告)沿南开区黄河道由东向西行驶,与沿咸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道交口的被告方某驾驶其所有津KX号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被告程某、被告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诊断,原告右侧耻骨上、下肢骨折,右侧骶骨骨折,腰右侧横突骨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4140.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可以改判的。事故责任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紧急避让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需要由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存在避险不当的,就需要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承担各自的责任。其行为导致车辆压线违章的处理是可以不用缴纳违章罚款的。 一、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可以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你好,可以向上级交管部门
如果法院判决了,有能力不承担责任,就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如果对死亡原因没有争议就可以火化 如果没有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一般可以才、判处实刑
如果根据现场情况,基本可以排除酒驾嫌疑的,也可不进行酒精检测。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