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地提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了以下的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1、佘祥林杀妻案: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
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但在十年后,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后此案得以平反。被定死罪的口供是被办案民警残忍地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在办案民警的“提示下”,佘祥林开始一个一个细节地交代自己的“犯罪经过”,按民警的口味完成全部供述的。
此案造成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哥哥佘锁林上访被公安机关拘留,杨五香含恨而死。
2、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云南省昆明市侦查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其妻子与某侦查局副局长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七时在昆明市被人枪杀。
警方因怀疑他有犯罪嫌疑对其刑讯逼供。一九九九年二月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同年十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缓。
二年后,真凶落入法网,杜培武被宣告无罪。二零零零年三月,其被开除的公职、党籍被恢复。
从公民到死囚,又由死囚到公民,时到今日,追寻二位公民这段匪夷所思的坎坷人生道路,引起了笔者对刑讯逼供这一古老问题的关注,觉得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有必要建立一系列保护公民的具体法律操作规范,对此提出一点探讨。
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如同整个诉讼制度一样,是随着国家及其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综观人类历史的长河证据制度主要有:
1、神示证据制度–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判断证据主要是使用神明裁判的方法。
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收集到什么程度既可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1、罚站法:强迫靠墙罚站,由于时间太长,昏倒在地,随后,又强迫跪在地上,一跪就是六、七个小时。2、手拷法:用手拷拷起来,吊到墙角的铁链上,长期折磨,使手腕被手拷磨得看到骨头、脚颈被铁链磨得见到骨头。3、电警棍法:把上衣拉上去套在头上,用电警棍在赤身肉体上下捅,至使腹部一片片血痕,还用电警棍对准手指电,使全身烧得无法忍受。4、皮带抽打法:用皮带没头没脸的抽。5、剥夺睡眠法:连续42天日夜不给睡觉轮番
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又开始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研讨热潮,此次修改的重点是关于禁止刑讯逼供的立法设计及完善。有人提出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有人提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否则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有罪证据;还有人提出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进行全程录像,未经录像程序的讯问是违法讯问。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刑讯逼供,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因为极少数部
刑讯逼供怎么进行认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认定方式是:1、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怎么进行认定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
刑讯逼供是采用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方法。那么,刑讯逼供认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刑讯逼供认定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
1、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案例 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即“破案”。6名无辜者被抓,2人因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人证”、“物证”俱在,冤案遂成铁案。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见《律师与法制》1998第9期张*奎采写的《叶县冤案始末》)。
揭开冤假错案的真相——刑讯逼供1998年4月22日上午,昆明市民老张出来溜街,发现一辆警用昌河车静静地停在街边,出于好奇,老张隔着车窗往里面看:一男一女歪躺在座椅上,二人胸部满是血迹。老张一路小跑到派出所报案,警方接警后,迅速调集警察封锁现场,并查明死者身份:男的是昆明市所辖的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晓波,女的是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湘。二人双双中枪而亡,而犯罪分子所用之枪,乃是张晓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
刑讯逼供 手段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
备受关注的“8·8”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今天上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飞有期徒刑12年;以刑讯逼供罪判处被告人夏*东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郭某、熊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8月8日下午,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使用丙种球蛋白致6人死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万*国,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审讯室死亡。之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南昌市公安局刑侦
铁椅子:长时间以坐姿固定在铁质椅子上,三天三夜,甚至十天十夜,不让睡觉,控制大小便,控制进水饮食,长时间以后后果可想而知。浇冷水:冬天专用,用冷水刺激,不让睡觉休息。吃烤羊:其实全称是烤全羊,让其双手抱住自己的小腿并用手铐拷住,用一根木棍从双腿弯中间穿过去,抬起来担在两个桌子之间。金鸡独立:毛巾蒙住双眼,用宽胶带将毛巾缠紧,然后又将双腕裹上毛巾,双手背在身后拷住。用一根绳子一头栓在双腕之间的手铐链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
42岁的翟-晶并不知道,当他被锁定为传销A级人物时,他的生命也即将终结。 2009年4月2日,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经侦大队中队长钮*升等6人,赶赴辽宁省辽阳市抓捕非法传销涉案嫌疑人翟-晶。 然而,翟-晶被带进辽阳市辽阳宾馆4011房间数小时后死亡。 当日的监控录像显示,翟-晶在进入辽阳宾馆4011房间时身体还很正常,3小时后,却被抬着出来。 经过现场勘察和法医
老实巴交的农民廖*成因被“铐”成招,自证杀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中发现疑点后,被无罪释放。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这一起刑讯逼供案时,认定刑讯逼供的主要证据却在公安局刑警大队不翼而飞,使案件久审不决。 深冬季节的天是寒冷的,而在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员晁某刑讯逼供一案中,老实巴交的农民廖*成的陈述更使人不寒而栗。 2004年11月17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
疲劳审讯相关文件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解释文件或将首次对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予以明确。比如,在界定刑讯逼供的方式上,解释文件将诱供、指供、欺骗、疲劳审讯、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疲劳审讯是此前各界关注的问题。有的审讯人员长时间审讯嫌疑人,不让嫌疑人睡觉,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方式没有被视为非法。此次,该解释文件有望将用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并
一、纪检委可以否刑讯逼供即使是中纪委也没有权利进行刑讯逼供,但是纪检委也不会无缘无故就找一个人的,所有更多还需要自我反省。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总之,这里的“司法权”是“泛司法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丹凤县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案,陕西省商洛中院2月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11月24日,商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原丹凤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闫*锋有期徒刑2年;以刑讯逼供罪判处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刑讯逼供罪判处丹凤县原民警贾*刚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刑讯逼供罪判处原商洛市刑警支队民警李*卫有期徒
办案民警错拘嫌疑人 1997年1月,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公安分局因侦查张某盗窃一案,将何-氏父子三人抓获。侦查期间,办案民警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对何-氏父子三人拳打脚踢、刑讯逼供,导致何某1、何某2兄弟被迫认罪。父亲何某3坚决否认自己参与盗窃。同年2月底,何-氏父子三人被批捕。 8月底,被取保候审的何某3因自感冤屈,病重含恨离世。随后,何某1、何某2也被取保候审,此时何某1已出现严重的精神障碍、何某
一、遭遇刑讯逼供怎么办1、遭受刑讯逼供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1)、不要在任何笔录、证据上签字,并且牢记刑讯逼供警官的姓名、样貌;刑讯逼供过程、手段等;(2)、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控告,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二、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如何区别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浩。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体。泽州县
一起经开棺验尸之后才得以提上司法日程的刑讯逼供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8月29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文某有期徒刑13年、11年。而此时,距离案发时间2002年12月14日凌晨已过去近6年时间。 网络上对这一案件的热议在意料之中,这种似曾相识的民意汹涌既有对逼供者的声讨,也有对蒙难者的同情,还包括了对体制的追问
揭开冤假错案的真相——刑讯逼供1998年4月22日上午,昆明市民老张出来溜街,发现一辆警用昌河车静静地停在街边,出于好奇,老张隔着车窗往里面看:一男一女歪躺在座椅上,二人胸部满是血迹。老张一路小跑到派出所报案,警方接警后,迅速调集警察封锁现场,并查明死者身份:男的是昆明市所辖的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晓波,女的是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湘。二人双双中枪而亡,而犯罪分子所用之枪,乃是张晓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