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行为人转贷后是否实际获利因证据不足,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其实际获利,但根据其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6个月180万元),其可获得的利益已超过高利转贷罪的入罪标准(10万元),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已经造成侵害,未实际获利并不影响犯罪构成,只是犯罪目的未能得逞,从犯罪形态上构成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收受他人钱物,但未为他人办事,是否构成受贿罪? 这首先要看收受人的主观思想及身份: 如果收受人主观上准备以自己的职务之便而作交换,则构成了受贿罪。 如果收受人没有职务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虽说主观上是以为他人办事而收受,但其因不符合身份条件,而不构成受贿罪。 如果收受人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钱物,则视为承诺,无论办事与否,均构成受贿罪。 其次要看所送钱物的内涵: 如果所送的钱物系
要看借款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商标没有使用,则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孙某系外卖配送员,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订单配送承揽合同并约定,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饿了么”订单系统向孙某分配订单配送任务,孙某按照某网络科技公司质量及时效要求,承接并完成订单的配送。某网络科技公司根据孙某的配送完成数量及质量,向孙某结算报酬,并约定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同签订后,孙某通过手机App接单配送。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孙某办理了雇主责任险,并按每送一单提成6.
你好,若查证属实,家人若帮助偿还债务并退赃,办案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酌情量刑。
一审未参加开庭的,当然是可以上诉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以闻福生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崇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江苏省无锡市某商场团购部业务员邵某(因挪用资金罪已被判刑)用假冒客户单位名义与商场签订虚假购物卡赊购合同的手段,从商场骗领了大量购物卡再折价销售。2009年6月,邵某开始与挂牌回收礼品、购物卡的闻福林交易商场购物卡。不久,闻福林将交易交由闻福生接手。邵某与闻福生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同时,《民诉法解释》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
单位受贿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在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人民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虽然没有对单位共同犯罪作出单独的规定。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个单位与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构成某些犯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单位受贿中共同犯罪是客观存在的。 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
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案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黑宾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1号)1.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A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景观公司),因与裴某某相熟,当裴某某提出借用A景观公司资质承揽工程时,谢某某表示同意,并由谢某某公司收取工程百分之一管理费。后裴某某使用A景观公司资质承揽道里区甲工程,裴某某为结算工程款,找韩某某虚开增值税
实践中,部分被告在诉讼中转移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拿到胜诉判决,却拿不到执行款。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因此对于审判阶段转移财产的,大部分判例认为不构成犯罪。而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96号案例,如果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行为从审判阶段持续到执行阶段,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为强制执行申请人提供了一条救济渠道。一、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用人单位未报告裁减方案,是否构成违法裁员【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王某入职大连某科技公司。2010年1月1日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1月25日,该公司向内部工会提交了《裁员通知函》。2011年12月1日,工会在《关于的回复》中,同意该公司裁员1人。2012年1月11日,该公司做出了对王某的《裁员决定》。2012年1月29日,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理由为用人单位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暂时非法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只是将单位资金暂存于其他单位,未归个人使用、未谋取私利,也没
最近在看案例时,发现一些法院将“通过暗管排放COD和氨氮含量超标的废水”的行为,认定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让我很是诧异。而由于大多数辩护律师不懂COD和氨氮为何物,导致不能提供有效辩护。因此,笔者决定做点什么,以帮助律师今后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提供专业、有效的辩护。笔者要做的就是:探讨通过暗管排放“COD”和“氨氮”这两种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废水,到底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首先来看法条的相关规定。《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法发〔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
实缴股权转让可以为0元,0元不属于转让,属于赠予。股权能不能转让,需要结合企业登记的组织形式进行考虑。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
为了保障对方不会拿钱就走,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先打个借条,但是,有些出借人看到借款人打好借条之后就将借条要了过来,接下来却没有拿钱出来给借款人。为了有利可图,出借人就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这样借款人真是钱没到手还得吃官司。其实,就这种情况没实际拿到钱的借款人也不会太过担心,即使对方有借条在手,但并不代表这就能够在法庭上胜诉了。总之,现在对方是起诉了,借款人就按时出庭才能够为自己讨回公道。而且,打这
您好,这个是不合法的,为什么逼您离职,您在单位工作了多久,是否有签订相关的合同,是否有给您上社保,您可以先与对方协商沟通,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的,具体情况您可以通过我主页的电话与我联系,来电咨询免费,或加该联系方式的微信,我会尽可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写了借条但未实际拿到钱对方已起诉该怎么办出借人以借条向法院起诉借款人时,借款人未实际收到钱的,借款人应该收集没有收到借款的相关证据,对借款人主张进行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
私房征收纠纷中,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被安置人分割私房征收利益时,是否会受到实际居住情况的影响呢?本文以上海市二中院一则案例就该问题展开讨论。 律师观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表明,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