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能否立案查处排放污染物但未达规模的畜禽养殖户/企业?***市环境保护局:
针对贵局咨询“环保部门能否立案查处排放污染物但未达规模的畜禽养殖户/企业?”的问题,我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仔细研读,现对贵局作出如下解答: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未达规模的养殖户/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未专门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国务院已经制订专门条例,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涉及畜禽养殖达到规模的依据该《条例》。
但畜禽养殖未达规模的养殖户/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各地环保部门均感觉无法可依,形成一种不敢监管的尴尬局面。
那么,环保部门对畜禽养殖未达规模的养殖户/企业是否有执法监督权?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均未规定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虽然在《水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但该款并未展开,亦没有关于该款的司法解释。所以说,环保部门在面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似乎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其次,从立法本意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现实中,很多未达规模的养殖户/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并不比达规模的小,有些未达规模的养殖户/企业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肆意排放,造成的污染是达规模、有监管的几何倍数。
所以说,如果因为《水法》五十六条三款仅规定畜禽散养集中区由所在县、乡人民政府应对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且国务院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没有专门的、特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环保部门就没有监督执法权,显然与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本意相悖。
如何处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管似乎面临的无法可依和环境保护的立法本意之间的矛盾。我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针对《水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的“畜禽散养密集区”与“未达规模的畜禽养殖户/企业”如何区分的问题形成专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请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
第二、若在现实执法监管中出现以下情况,可以依据现有对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畜禽养殖未达规模的养殖户/企业是否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属地畜禽养殖未达规模的养殖户/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原则上具有统一监督管理的权限。
2、严格区分个人生活必须与生产经营所致。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果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污染物,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监督执法权。
应当注意的是,该执法监督权不包含环评、验收等。
但是如果是个人生产生活必须而产生污染,原则上一般不应监管,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结合上述观点,如果畜禽养殖未达规模的养殖户/企业是因生产经营而违法排放污染物,不是生活必须而产生的排放污染物,贵局具有执法监督权,但需慎重!如果必须因生产经营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介入执法监督,排污行为的取证以及生产经营行为的证据固定一定要切实充分,否则,败诉风险极高!!
律师:覃道鹏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将其名下车辆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过错 【案情】 申请执行人:高XX。 被执行人:江XX。 高XX于2016年4月10
您好!是可以报警解决的!
您好,这个是不合法的,为什么逼您离职,您在单位工作了多久,是否有签订相关的合同,是否有给您上社保,您可以先与对方协商沟通,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的,具体情况您可以通过我主页的电话与我联系,来电咨询免费,或加该联系方式的微信,我会尽可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对属于国家机关的财政经费、办公用房、车辆等办公必须品等财产予以执行豁免,即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只能执行该部门的财政预算外自有资金,该单位没有自有资金的,应当裁定执行中止。
核心观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基础条件是该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或自行辞职后,其随即丧失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础条件,其负有停止和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提出的问题源自下面引述的案例: 某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对公司丧失信心,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无奈之下
虽然行为人转贷后是否实际获利因证据不足,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其实际获利,但根据其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6个月180万元),其可获得的利益已超过高利转贷罪的入罪标准(10万元),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已经造成侵害,未实际获利并不影响犯罪构成,只是犯罪目的未能得逞,从犯罪形态上构成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可以。只要在房产交易中心已备案的房产,就算未取得房产证,法院都可以执行拍卖的。
到了退休年龄,未能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对方如果构成根本违约,你可以解除合同,要回房屋
mfc交易属于虚拟币交易。虚拟货币也是一种个人资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被骗金额较小,即使去报警,警方一般也不会去立案。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金额太小,达不到立案的标准;而是侦破难度较大,浪费人力和物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规定“施工单位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特咨询,交通运输部门或者环保部门是否能够依据第115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施工单位予以处罚?主要意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防治扬尘的有关职责部门作了规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
环保部门属于国务院管理。地方环保局的上级单位是国家环保部,是正部级部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首先是到物业投诉,物业协调处理;如果物业协调无果,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如果是将小区住房改为商用,须经小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工商局出具《同意将住宅改为商用的证明》,需居民委员会盖章。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什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
被环保部门查了可以当面承诺立即搬迁,消除污染,同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配合检查,缴纳罚款后可在环保局环评科备案,由第三方做环评报告,根据环评报告的指导,上环保设备。
原告诉称原告周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为原告及四被告共有,原告占有40%的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赵某兰与周某君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子女,即周某英、周某聪、周某霞、周某燕、周某鑫。周某君于1982年12月去世,赵某兰于2010年1月去世。周某鑫于2012年3月去世。周某鑫配偶朱某丹亦于2012年去世。周某辰系二人独生子。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由
镇政府有环保部门。法律规定,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作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不再单设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
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工(不是利用工作之便在所经手或管理的企业)入股的,一般可视为一种投资方式,不受限制。但是,有些事业单位的内部或行业管理规范对此有明确要求
一、基本案情2013年6月,A供应商企业与B采购商企业,因货款纠纷发生矛盾。A供应商企业多名员工进入位于H市的B采购商公司大楼内,将B采购商多名高管拘禁在办公室内,要求支付A企业货款。期间,B公司内有人多次电话报警。当地公安派出所前后5次出警,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均以经济纠纷进行了调解处理。2020年1月,B企业再次同A企业因为货款发生纠纷,B企业高管以2013年6月遭到A企业员工非法拘禁为由向公
看是否被当场抓住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