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将其名下车辆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过错 【案情】 申请执行人:高XX。 被执行人:江XX。 高XX于2016年4月1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江XX名下的大众牌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对江XX名下的大众牌轿车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渝0241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XX在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高XX借款5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高XX余下借款50000元;若江XX未按第一期约定偿还借款,高XX有权以全部案款为标的申请强制执行。高XX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审查后裁定解除对江XX名下大众小轿车的保全措施。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江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XX于2016年11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查明,被执行人江XX名下有大众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案外人伍XX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经购买且实际占有该车辆,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院另查明,案外人伍XX与被执行人江XX于2016年4月3日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于当天交付车辆,但是伍XX提供的打款凭证的对方账号名为“陈XX”。另查明,双方在购车合同中约定,待江XX打完三个月按揭款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合议庭认为:按照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本案中,伍XX占有该车辆后长达一年之久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可见其存在重大过错。同时,伍XX所提供的打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支付了该车辆的全部价款。因此,虽然江XX名下车辆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前已经出卖给案外人伍XX且实际交付,但法院仍有权对该车辆采取强制措施。 应依法驳回案外人伍XX的异议申请。 【评析】 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被执行人将其车辆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范畴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及各法院对于第三人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标准理解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已转让但未过户车辆的执行较为混乱,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制度、第三人过错认定标准三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
一、 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物权公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为逻辑起点,通过对占有公信力信赖的保护,保障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其根本目的在于真实权利人与权利取得人即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构成“善意”是能否获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最为重要的条件。而“善意”的内涵应当是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不仅要求以合理价格转让,还必须满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力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案外人伍XX从被执行人江XX手中购买轿车,即便已经完成交付、支付合理对价且主观上是善意,其也不能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因为江XX出卖自己名下的轿车是有权处分行为,并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的前提。因此,本案并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第三人制度 从考察立法例的角度看,世界各国民法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构成要件有多种理解。我国《物权法》立法者对善意第三人的解释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无权发生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善意第三人制度是从受让人权利保护资格要件的角度督促受让人尽快完成登记,以确保取得物权效力的完整性,并进而提示其对抗力缺乏带来的风险。对于受让人而言,其值得苛责的地方就是在于没有及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但法律不否认其取得物权,只不过对该物权的保护力度偏弱。善意第三人制度的重点是在于判断第三人的权利是否足以否定未登记的前一受让人的权利,“善意”的内涵是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即不知道权利人已经将该财产转让这一事实。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利用善意第三人制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呢?即强制执行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畴呢?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善意第三人应该是对该特殊动产具有正当物权利益的人,一般债权人应排除在外。主要理由是此类特殊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已经取得合法占有的情况下。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理,不论该特殊动产是否经过变更登记,受让人作为物权人应优先于转让人的债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债权人不应一概排除,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应当作为绝对不可对抗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善意第三人的范畴认定上更加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同时,也对在特定情况下的债权人予以优先保护例如强制执行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在机动车所有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机动车所有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权对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案外人伍XX占有该车辆长达一年之久未办理变更登记,其不得对抗强制执行债权人即特定情形下的善意第三人。
三、第三人过错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对于未变更登记的车辆,是否应一律按照登记情况判断权利人呢?《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因此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赋予机动车受让人三十日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那么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时应当有所区分:
1、机动车自交付之日起未到三十日即被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
2、机动车自交付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的,则应认定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按照登记情况判断权利人。就本案而言,伍XX应当在从江XX处占有车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伍XX占有该车辆长达一年之久,因自身原因怠于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车辆的登记情况判断该车辆的实际权利人。 【总结】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权对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三人没有过错的标准为应当自占有车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自交付之日起未超过三十日即被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提示】二手车买卖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购车人应在购车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的转让登记,避免出现其他有权机关对车辆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时,购车人因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自己对该车享有的权益很可能受到意想不到的损失。购车人在购买车辆时最好到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咨询,切勿因贪图便宜而草率与他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该车相关信息,有无相关权利瑕疵,避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精选案例简要案情原告:前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被告:张长明、赵凤、陈昌贵。被告张长明、赵凤原系夫妻关系,20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01简要案情被告张长明、赵凤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协议离婚。因征地拆迁,2010年10月张长明、赵凤取得一套安置房(以
你好,判决生效后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期限的仍可申请,但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无法再通过执行程序解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履行期间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1、退休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2、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3、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统一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即离退休金、退休金。
1、退休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2、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3、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统一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即离退休金、退休金。
如果已经超过强制执行期限,那只能找被执行人商量,看他能否主动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那你也只能是吃哑巴亏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申请执行是小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您好!我是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专注于刑事、民事案件方面问题。问题回答:依据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法律建议。具体分析如下:唯一财产一般不能执行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建议来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一、社会保险基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1、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的个人债务执行中,该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时,不能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享有的份额部分。2、 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
一、企业年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不能。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企业年金,除非是债务本身是因为企业年金基金引起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编者按:不动产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头戏,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现已撤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购得房屋,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然,人民法院进行预查封的房屋,能否在执行阶段直接予以拍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处分给申请执行人? 一、预查封的含义根据
其实法院强制执行公积金,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本案赖佳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还陈晨债务,符合《民诉法》规定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其他人不应干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公民个人的住房条件
一、无产权房屋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产权的房屋如果是属于违法建筑的,人民法院是无法强制执行的,违法的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合法的房屋就能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
1、退休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2、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3、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统一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即离退休金、退休金。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对方还不还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六个月后,仍然未执行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综上所述,我们对法院怎么强制执行腾房这个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只有一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
开发企业已竣工但未出售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建筑到竣工尚未出售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以物业费当然有建设单位缴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