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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房东与次承租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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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房东与次承租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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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杭州很多租户大呼上当。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房东即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即一家平台,平台将房屋另外转租给次承租人即住户。

按照正常的商业活动是,次承租人按照约定时间将房租支付给平台,平台按约定将房租支付给出租人。平台与住户约定的支付期限是一年,即住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租金;

平台与房东约定的支付期限是3个月,即平台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三个月的房租。现在事实发生了变化是:次承租人将一年租金支付给了平台,平台收取一年的租金后,将三个月的租金支付给了房东,剩下9个月租金未支付。

并且经过三个月之后应当向房东支付第二次租金的时候,平台不再支付租金了。     这个时候最着急的是房东,房东的房子被次承租人住着,无法另行出租,另外一方面平台不支付房租并且也找不到相关处理事情的人员。

所以咨询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时次承租人想要继续居住房屋的,也是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次承租人可以要求代为支付租金来继续享有房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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