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因为证据同诉讼任务的落实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刑事诉讼中,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做到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枉不纵,正确执行刑事法律,关键在证据。
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揭露犯罪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在案件中采信使用。同时,案件的事实需要运用证据来证实,而能够真实再现案件的客观事实的证据,不可能是单一的,它需要由多个证明方向一致的证据形成的证据体系来完成。
为此,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为了各自的立场和主张,均积极地收集各类证据,这些证据能否被采用,就需要法官在对单个证据逐一审查的基础上对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和判断。
法官怎么从这些证据中提炼出能够客观真实地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就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
一、刑事诉讼证据认证的涵义和认证对象
刑事诉讼证据认证的涵义是指在审判阶段,只有经过法庭审理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任何未经法庭审理的证据,无论是否客观真实均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包括控辨双方在休庭后补充调查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内。
一般认为,法官所认证的对象,应当具备证据的三大要素,即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者应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所谓关联性是指由某一证据所决定的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产生某种内心倾向性的感知状态。
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
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实践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方法
(一)综合比较分析法
所谓综合比较分析法,是指综合案内全部证据和据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在其相互关系中进行比较,从而发现矛盾、分析矛盾的方法。
综合认证证据,不能将证据脱离与其他证据的关系,脱离它们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片面地、孤立地进行,而要通过全面比较分析案内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结论之间的关系,全面地、综合地进行。
通过综合比较分析,查明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结论之间有无矛盾,有了矛盾,就要分析矛盾,掌握矛盾的症结所在,以便排除矛盾,使全案达到协调一致性。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种类1、证据种类的概念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2、物证(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二、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特点 刑事证据主
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为了不冤枉任何一个没有犯罪的人,在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法院一般会侧重于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所以对于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来说,掌握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十分重要,那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最新,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证据规则最新规定 第一、新刑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规则有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2.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有时会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诉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并非是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从事相关行政执法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否在审判时适用,笔者对此作如下探讨。 一、行政执法调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优势 一般违法行为可能只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引发行政执法,只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引起刑事司法追究。但二者的区分并不是泾渭
“新证据”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形式要求新,在之前的诉讼活动中没有出现过的证据,即证据的“崭新性”;二是证明要求新,能够证明新的待证事实的证据,即证据的“显著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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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 通 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委托人的范围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师的人主要包括:(一)、刑事辩护: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5、人民法院的指定。(二)、刑事代理:什么人可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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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的专家意见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肯定了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笔者认为,专家意见的适用应当进行严格限制,谨防“专家意见”最终沦为公诉人一方的“专家辅助人意见”。 关键词:专家意见 证据效力 事故调查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对原解释第八十七条进行了修订,原解释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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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诉讼活动。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撤回起诉的权利,亦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撤诉的问题,源于“两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