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4月,张某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自入职后,该公司一直实行当月工资延期两个月支付的发放形式。2020年4月5日,张某以长期拖欠工资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诉讼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公司的工资发放形式违反了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法律规定。该公司长期超法定工资支付周期发放工资,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持续性侵害,其行为构成拖欠劳动报酬。
张某有权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所谓及时支付,是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不得拖延。本案中,该公司的工资发放形式违反了前述规定,构成拖欠劳动报酬。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要“因小失大”。
本案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整理,典型案件节选自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9日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工资支付周期”是工资支付实践中常常用到的概念,也是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过程中绕不开的话题,但对这一概念的热议却是在疫情期间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规范复工复产工资支付的规定之后。 一、热议的起源 新冠肺炎疫情产生以来,在稳定劳动关系中出现了很多争议问题,每个问题都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特别是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对“工资支付周期”的认定更是最近的热点话题,究竟如何理解“工资支付周期”这一概念? “工资支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一、热议的起源 新冠肺炎疫情产生以来,在稳定劳动关系中出现了很多争议问题,每个问题都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特别是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对“工资支付周期”的认定更是最近的热点话题,究竟如何理解“工资支付周期”这一概念? “工资支付周期”最初规定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中,以后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关于规范工资支付的规定都沿用了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它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它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岗位工资即指以岗位权利、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安全系数、重要性等评价要素明确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内容,工资多少需要按岗位来转移,以岗位为标准的一种工资支付制度。岗位工资是按照工种不同来计算。一般薪资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1.基本工资:是薪酬中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部分,是维
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三十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在“案例4.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待遇”中指出,“一个工资支付周
2020年春节至今新冠肺炎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在这场疫情防控的攻坚战中,餐饮、影院、酒店、商场、健身房等企业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企业不得不面对营业收入骤减,却仍需支出高额房租与人力成本的困境。阶段性的“停工停产”成为了特殊时期企业降低成本求得生存的可行性方案之一。 人社部和各地政府颁布的疫情期间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中,大多要求停工停产企业遵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0号)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例如,我的基本工资是4400元;岗位补贴是300元;公司给我定的加班基数为2900元;加班工资也是按照2900元来算的;这种情况按照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加班基数的算法也是不合法的;这样的行为导致未足额发放我的加班费属于是违法拖欠吗?所有的书面资料(劳动合同,加薪证明,所有工资条,银行流水)我都齐全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往往会有针对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但有些人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写的报酬与自己实际拿到的工资数字根本就不一样,可能自己拿的没有那么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劳动合
所谓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一、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3、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二、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更多复杂的工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更多复杂的工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最高院裁判要旨:案涉公司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它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它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岗位工资是按照工种不同来计算,工作变动,岗位工资也随着变动
法定节假日工作没有三倍工资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法定节假日上班后面补休合法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补休的,要按规定支付三倍的工资,不支付三倍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
律师观点分析
一、办案要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按变更后合同履行,如降低工资待遇、调整岗位,即便超一个月,并不等同于劳动者同意变动,不能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二、案情简介(无关部分省略)古某于2010年5月17日入职某儿童用品公司工作,任执行总裁工作,每月基本工资总额为人民币180000元。入职后该公司于2010年10月起未再发放工资,古某为此与公司协商,同意停发两个月工资,与公司的投资协议达
公司的钱可以转到财务人员个人账上发放工资,支付租赁款吗...公司的钱不可以转到个人名下发放工资、更不可以支付租赁款、公司有对公帐户、发生的一切业务由对公帐户支付、支付租赁费要有正规的发票、根据租赁总额要交纳各项税金。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