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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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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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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其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委派本律师参加庭审,代理人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拿走原告××元属于不争事实,原告提出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一方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其构成要件有四:受有利益、致人损害、受有利益和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无法律上的原因。那么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根据第一次庭审笔录以及原告提供的且经第一庭审时被告已经认可其真实性的录音录像证据可知,被告受有利益同时致原告损害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无疑义,因此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具有保留利益的合法依据。

原告之所以从支票中取出现金后,按第三人某某公司要求将××元如数交给被告,是因为某某公司要求先将这笔款项交与被告,让被告将这个钱交给某某公司,以作为伤者的执行款。

而原告直到收到催告函才知道被告一直未将此款转交给公司。由于公司和原告均未将应当支付给伤者的赔偿款支付出去,故导致贵院冻结了原告的银行卡。

得知银行卡被冻结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虽然被告承认拿了这笔钱,但对这笔钱进行百般狡辩。现被告一直无法举证证明他保有该笔款项的合法依据,这样的事实完全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结合民法原理和举证规则,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受损失方只举出自己受到损失、对方获得利益、对方获得利益与自己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对方返还,至于被告获得利益有没有合法依据当然由他自己来举证证明,如果能够证明有合法依据,自然不用返还,否则理应返还,这即是常识,又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举证规则。

对“取得利益有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的规定,被告负有证明不是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同时,从法理上分析,此第四项构成要件“取得利益有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依据”,被告更能够直接和更容易证明,故对于第四个构成要件也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要想保有这笔款项,则要证明占有这笔款项的法律依据。然本案被告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证明自己合法占有该笔款项,仅依自己记忆出现错误打错了收条引发了纠纷实在是说不过去。

另一方面,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所有证据指向,结合被告也承认其拿了原告××元并且并未将此笔款项交给公司。而原告之所以愿意将这笔钱交给被告,是因为原告知悉被告是公司派来拿钱的,原告将钱交给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其与公司内部协议的行为,现在被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没有将款项给公司,恶意侵占了属于原告的××元,导致原告需要重新支付出××元。

故本案被告拿走原告××元属于不争的事实,原告提出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应当依法返还不当得利××元,并赔偿原告迟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产生的罚息及原告银行卡被冻结、被迫诉讼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故被告应当依法返还不当得利××元,并赔偿原告迟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元赔偿金所产生的罚息,及原告银行卡被冻结、被迫诉讼所产生的经济损失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结合本案的庭审可以清楚地看到,原告将款项给予了被告的事实成立,被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该笔款项,构成恶意不当得利。

本案是因被告恶意不当得利才导致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公正裁决。

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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