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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追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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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追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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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

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诉管仕能、管仕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贵州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贵州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庭担任代理人。

现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被告(债务人)管仕能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管仕能追偿。同时,管仕军作为反担保人,为原告依法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当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要求反担保人管仕军承担反担保责任。

2012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XE215C的挖掘机(下称“租赁设备”)一台用于向被告出租,被告分36个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每月租金为23299元。

同时,原告、被告管仕能、管仕军又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管仕能应支付的前期融资租赁费用为255989元,融资租赁期满后被告总应支出的费用为1011753元(不包含保证金、担保金)。

由于被告仅支付了80000元的前期融资费用,被告管仕能、管仕军又出具《还款承诺书》,就《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前期融资租赁费用进行确认,并承诺对欠付的前期融资租赁费用175989元分6个月(即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支付,每月支付25141.3元。

但被告管仕能、管仕军均未按相关协议内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欠付的前期融资租赁费用及租金,截止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时,被告管仕能仅支付了460000元,尚欠租金551753元,违约金137646.76元。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15.1条约定“原告对被告的租金支付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据此,由于租赁设备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前期融资租赁费用及租金,导致原告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担保条款向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

又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十二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买卖合同补充协议》4.2约定“若乙方(被告管仕能)违约,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则甲方(本案原告)有权向乙方、丙方、丁方(被告管仕军)追索,也即被告管仕军向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基于此,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债务人)管仕能追偿,同时也有权要求反担保人管仕军承担反担保责任。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据此,被告在占有租赁设备期间应承担租赁设备的维修义务,且被告所描述的租赁设备小背断裂也并非租赁设备质量问题,是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且租赁设备的小背断裂后经焊接修复仍然正常运行,因此,被告以租赁设备小背断裂而拒支付租金在本案中不具有抗辩理由。

如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被告可以另案主张权利。

    三、被告当庭提交的有效支付凭证,均证实了被告的实际付款金额为460000元,被告主张已付租金为540300元没有相应依据。

四、原告方的销售宣传仅为要约邀请,不具备要约的内容,并且被告并非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公司在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时,原告也未向其作出被告所述的相关承诺。

据此,被告认为租金的利息应计算至2013年6月以及要求原告方承担经济损失不能作为拒付租金的抗辩理由。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被告管仕能的担保人,在被告管仕能不能履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的义务时,依法承担了担保责任,在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管仕能追偿。

同时,由于被告管仕军是反担保人,应向作为担保人的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因此,原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被告(债务人)管仕能追偿的同时,也依法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代理人:贵州    律师事务所

                           律 师:

                                2016年5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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