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本律师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刚
被告:张某强
被告:王某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刚、张某强、王某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孙X、被告张某刚、张某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张某刚支付给张某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99965.42元、利息31309元及自2020年10月13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
二、请求依法判决张某强、王某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1日张某刚与山东XX银行油郭分理处签订了个借字(2015)年第94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刚向农村合作银行借款90000元用于购建材,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8日。
张某与张某强、王某峰与山东XX银行油郭分理处签订了商保字(2015)年第9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张某刚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因为张某刚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于2017年10月12日代为偿还了借款本息99965.42元。借款发生时张某刚与王某峰系夫妻关系。
因三被告一直未履行偿还责任,请求法院判若所请。
张某刚辩称:借款、担保及张某代为偿还的情况均属实,没有履行义务是因为工程款一直结算不下来,张某帮了忙,债务张某刚肯定偿还,只是得分期分批偿还,没有能力偿还利息。
张某强辩称:借款、担保及张某代为偿还的情况均属实,愿意配合张某刚积极履行义务,张某强仅承担自己应承担的担保份额,不同意支付利息。
王某峰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1日张某刚与山东XX银行油郭分理处签订了个借字(2015)年第94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刚向农村合作银行借款90000元用于购建材,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8日。
同日,张某与张某强、王某峰与山东XX银行油郭分理处签订了商保字(2015)年第9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张某刚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因为张某刚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作为保证人于2017年10月12日代为偿还了借款本息99965.42元。
张某与张某强、王某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亦未对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利息作出约定。借款发生时张某刚与王某峰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张某依保证合同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了向张某刚追偿代偿本息的权利,同时因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平均分担,故取得了向保证人张某强追偿张某强应承担的三分之一份额的权利。
王某峰既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亦系借款发生时借款人张某刚的妻子,该债务系张某刚与王某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王某峰应与张某刚共同对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因张某未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期间的利息与借款人和其他保证人作出约定,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各被告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张某起诉之日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王某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刚、王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代偿的借款本息99965.42元,并以99965.4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0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张某强对上述款项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张某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刚、王某峰追偿;
一、追偿权纠纷是什么案由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 二、第三人代为履
一、追偿权纠纷的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大街XX号XX号楼XX室,XX厂工人。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曾某溪,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九公桥镇新塘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原告:邓某武,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黄亭市镇金峰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邓某红,男, 年 月 日生
一、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1、如果是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
1、如果是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追偿权纠纷是什么 追偿权纠纷是指因为追偿权而引发的纠纷,其中具体的追偿权纠纷有两种,它们包括担保责任追偿追偿和合伙债务追偿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就容易形成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向担保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合伙债务纠纷是指在合伙债务中,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超过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1、追偿权纠纷主要指的就是因为追偿权而造成的一些纠纷,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2、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3、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担保
一、追偿权纠纷属于哪类案由1、追偿权纠纷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就是属于追偿权纠纷,也就是案由就应当定为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主要指的就是因为追偿权而造成的一些纠纷,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
原告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
如果是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关于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代理词审判长: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诉管仕能、管仕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贵州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贵州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庭担任代理人。现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被告(债务人)管仕能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管仕能追偿。同时,管仕军作为反担保人,为原告依法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当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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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偿权纠纷会不会判刑 追偿权的纠纷通常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存在恶意欺骗担保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
1、追偿权纠纷主要指的就是因为追偿权而造成的一些纠纷,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2、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3、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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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工伤赔偿的法定程序: 1、工伤认定:从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算起,劳动部门15日内审核材料,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20日内送达,按规定期限的上线计算是95天。 2、劳动能力鉴定: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才能做鉴定,一般要在6个月左右,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共需240天。 3、工伤赔偿:劳动部门审核要一个月左右。 这样算起来,从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算起,一年左右的时间拿到工伤赔偿。但是,如果在哪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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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神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