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7-29 颁布日期:199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79-05-03 颁布日期:1979-05-03 文号:国发[1979]12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4-01-15 颁布日期:1994-01-15 文号:国发[1994]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农副业生产和训练场用地等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1-04-09 颁布日期:1981-04-09 文号:国发[198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发[1979]18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9-01-16 施行日期:1979-01-16 发布部门:国务院、 中央军委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1-10-13 颁布日期:1981-10-13 文号:[1981]3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2-06-08 颁布日期:1982-06-08 文号:[1982]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8-04-06 颁布日期:1988-04-06 文号:[1988]政离字第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9-16 颁布日期:1987-09-16 文号:国发[1987]8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南充民用机场的批复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3-02-03 颁布日期:1993-02-03 文号:国函[1993]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8-07-18 颁布日期:1988-07-18 文号:国发[1988]4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5-05-03 颁布日期:1995-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重新规定金银和金银饰品国内邮寄办法的联合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4-04-16 颁布日期:198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3-05-23 颁布日期:1983-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
一,病假和事假标准如下1. 病假证明必须由公司指定的正规医院开据;2. 员工拿回公司的病假凭证必须包括: 1)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情诊断书; 2)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假建议书。3. 如果公司发现病假证明不合格将视为事假扣除该员工当天相应的工资及全勤奖;如有造假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4. 员工病假每月审核期间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请病假不能超过1天 2)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2日 为依法惩治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