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乡(镇)和街道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实施战争动员的组织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重视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广大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的要求,为适应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现就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任务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
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协同预备役部(分)队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完成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基层人民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武装部建设,建立健全街道人民武装部。
基层人民武装部接受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基层人民武装部所需编制员额,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总数内统筹考虑。
乡(镇)人民武装部一般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贫困地区军事工作任务较轻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只编配部长一人;
边海防一线和社情复杂地区等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武装部,可增配一名干事。 直辖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增配一名副部长。
其他城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可增配一名干事。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实行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 ]第 125 号)和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发[ 1993]8 号)号)规定的精神执行。
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充分考虑武装工作的特点和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素质的特殊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选配。
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热爱党的人民武装事业,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中选拔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配,也可从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其他党政干部中选配。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录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以军事知识、技能和本职业务为主,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拟录用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编制职数出现空缺时,要优先录用人民武装学校的学员。
拟录用的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必须接受人民武装学校或者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导大队半年以上的军事专业培训后方可任职。
对个别德才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人员,经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也可采取选调的办法。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现有的乡(镇)、街道聘用制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按照《中组部、人事部 < 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组通字 [1997]48 号)的精神,经考核、过渡后可仍实行聘用制。
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党委,为副乡(镇)长级职务;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党工委,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级职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是: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商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提名,组织部门、人武部门共同考察,报县(市、区)委审批后,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
其他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共同协商,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名义任命,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调整交流,应在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年要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实施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 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由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军事机关为主。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军事业务培训由军事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制订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进行培训。各级军事机关要积极组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参加军队、地方高等院校函授教育和自学考试,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人民武装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根据武装工作的需要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的状况确定招生规模。
要适应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现代军事发展的需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挂靠高等院校等办法,逐步提高人民武装学校的办学层次和质量。
要不断优化人民武装学校的师资力量,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为基层人民武装部输送高素质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五、加强对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的领导。
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
各地要把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内容。要认真解决基层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的经费,并继续扶持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开展以劳养式活动,以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和生活福利待遇,解决好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公务费、定级。提级等问题,按照同级党政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充分考虑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作特点,按其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他们以主要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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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7-01 颁布日期:1987-09-11 文号:民[1987]安字3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9-16 颁布日期:2000-09-16 文号:民发[2000]2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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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3-12-27 颁布日期:1983-12-27 文号:民[1983]优13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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