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对于公司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等进行保密并且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一般是2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1、劳动者离职后,公司须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标准以约定为准,但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离职后三个月因公司原因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建议书面通知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劳动者可不再履行竞业限制相关约定。
3、即使劳动合同未能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即使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若公司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离职三个月内劳动者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三个月后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5、若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一般是要按月发放的。但当事人依法另有约定的,可以约定按年发放,也可以约定一次性发放。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于
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未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无效以终止。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竞业限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竞业限制协议满足以下条件的,有法律效力: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竞业限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
竞业限制协议能拒签。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员工不得拒绝,而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续签或者离职时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签订,企业不得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能否就能得出只要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就自动解除的结论呢?【案情简介】甲与乙公司签订的《企业员工
最近有小伙伴咨询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让他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他问能否拒绝签定?一、劳动者能否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签署。竞业协议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签订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或者离职证明来胁迫劳动者签的,该协议属于因胁迫而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二、竞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不签吗?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种种规定里有一条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最大化的保障,那就是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法条中用的是“可以”一词,也就是说竞业限制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也可以选择不签订。 不签的话,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普通员工是否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按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适用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
竞业限制成为企业限制员工同行业再就业的杀手锏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竞业限制就是限制员工离职后跳槽去和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目前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近一起围绕竞业限制有关的劳动纠纷二审终审。A公司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理由,将前员工耿某告上法院要求:1、耿某支付
竞业限制是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一种约定义务,并非强制义务,劳动者是有权利拒绝签署的。在职或刚入职时,如果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可能会考虑到能在单位顺利发展,同意签订,在离职时,双方角色强弱转换,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签订。如果在离职时,单位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作为“要挟”,劳动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自由选择签或不签,单位的“要挟”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选择“不签”被单位针对该怎么办?
律师总结回答:首先,并非所有劳动者都是竞业限制的义务人,竞业限制义务人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义务人离职后应:1、劳动者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标准不可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竞业限制协议离职补偿金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竞业限制”中的补偿金数额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实最好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对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事先约定。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双方都可以协商确定经济补偿的金额。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那么,可以按照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补偿费低于全市最低工资
竞业限制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XX编码: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住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鉴乙方已经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一、
一、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区别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都是企业采取保密措施,防范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手段,两者内容有所重叠,但其法律内涵和适用却有着本质的区别。1.义务的基础不同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一般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的,没有约定的,劳动者无须承担竞
一、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如何规避1、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劳动者遵守协议的约定是规避违约风险的唯一方式,例如不到限制范围内的单位就业等。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
不顾竞业限制协议跳槽后果如何1、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而原单位也履行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那么具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原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原单位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是原单位违约在先,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对于公司高管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哪些陷阱 识别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连一般员工都要求签保密协议,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藏陷阱。下面揭露了5种情形,提醒求职者避免类似陷阱。 陷阱1:用人单位借订立劳动合同的优势地位,巧立名目,将劳动报酬中的一部分分割出来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意混淆二者的区别。 陷阱2: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只约定劳动者单方的违约金,但对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金却只字不提,属于霸王合同。 陷阱3:附加补偿金支
姜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教学部门讲师,工作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证培训等内容。2015年7月24日,某公司与姜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其上载明“姜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其公司业务类型相同或相似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姜某于2018年6月12日以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2个月某公司未向姜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故姜某于8月8日向某公司送达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范围如何界定竞业限制范围,就是指劳动者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即劳动者不得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虽然现代企业经营发展已经进人全球化时代,但是行业的竞争还是存地域限制的,竞业禁止不应当限制和禁止合法、正当的竞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中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法定竞业禁止的业务是劳动者不得自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