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在校学生被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沦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工具人”的新闻又见诸报端。
根据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70755人,从起诉罪名看,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79307人,人数同比上升21.3倍。
同比增长比率远高于其他起诉罪名。
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此前该罪名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处于相对“沉寂”状态,直到2020年下半年公安部“断卡”“清网”专项行动如火如荼地展开,成为了全国范围内的热点罪名。
关于该罪在实务中的量刑、缓刑适用、量刑基准等情况,对预估刑期或类案量刑对比均有一定作用,本文旨在对湖南省各区域案件数量、近三年案件数量、不同行为案件数量以及刑罚适用情况作一浅要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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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及湖南省各地市办理帮信犯罪案件数量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近3年、一审、判决书”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查阅到7770篇判决书。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帮信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广东省、湖南省,分别占比25.45%、7.88%、7.59%。
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978件。湖南省排第三,案件共计590件。
在湖南省内,仅长沙市范围内就有127例。帮信罪的判例在湖南省集中分布于长沙市和郴州市,其中长沙127例、郴州101例、娄底61例、衡阳49例、株洲46例、邵阳46例、岳阳38例、湘潭34例、永州23例、常德22例、怀化19例、益阳15例、湘西5例、张家界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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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近三年办理帮信犯罪案件数量变化
帮信罪虽是2015年11月1日就已增设,但就湖南省范围内人民法院实际受案、裁判而言,于2019年开始,于2021年激增。
仅2021年度截至十月底相关裁判文书已达到487份,数量是2020整个年度的5.0倍左右,且呈持续增长态势。
2021年案件数量缘何激增?
一、,我国网民基数巨大,网民规模仍不断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较2020年12月提升1.2个百分点(2175万人)。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10.0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9.6%。
二、,公安部连续两年开展“断卡行动”打击电信诈骗,非法贩卖两卡的行为大量被定为该罪。去年10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召开,开始严厉打击出卖两卡行为。去年12月,两院两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第二条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三、,帮信罪属于共犯正犯化,原本依附于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直接被当作犯罪的实行行为独立对待后,帮信罪存在向“口袋罪”发展的趋势。帮信罪数量以几何方式增长,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帮信罪的入罪构成要件比较模糊,尤其是关于行为人主观明知部分,导致帮信罪被滥用,刑法谦抑性受到一定影响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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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帮信犯罪刑罚适用数据一览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帮信罪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裁判文书网上的判例进行筛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湖南省、判处有期徒刑(不包含缓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湖南省、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湖南省、判处拘役”得出以下数据,如下图所示:
根据案件检索的统计结果,湖南范围内近3年共受理了590个案件,部分案件涉及多名帮信罪被告人。从上图中可以看出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有499件,且判决中都并处金额不等的罚金,其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件有79件,而被判处拘役的案件则为106件。
换算成百分比,即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率约为89.6%,被判处缓率为13.4%,被判处拘役率则为18.0%。根据判决书显示,共有165件被取保候审,占总数的30.0%。
这类被取保候审人员中,存在一定的比例是类似于本文首部新闻中的在校大学生,属于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社会危险性不高的人群,所以在审前被适用阶段性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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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帮信犯罪案件实施行为对比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实施“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就构成帮信罪,而具体到每一项行为中案件数量又有所不同。
根据案件检索的统计结果,湖南省590件“帮信罪”案件中,提供支付结算的为498件,提供技术支持的77件(其中,通讯传输60件、互联网接入9件、服务器托管7件、网络存储1件),提供广告推广7件。
另有8件,裁判文书网显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未成年人犯罪等原因,未在互联网公布。
从上图中不难看出,以“提供广告推广”的帮助行为构成帮信罪的案件最少,不足10件,占比1.2%;以“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帮助行为构成帮信罪的案件有一定数量,达到77件,占比13.1%。
而提供支付结算构成帮信罪的案件高达498件,占比88.4%。
在判决书中认定“提供支付结算”多数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以几百、上千等不同的价格卖给他人。
他人拿到卡后,短时间内大量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而这种短时、多次、大额的转账很快会被银行反洗钱系统以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标记。
只要有受害人报案,由于银行卡均为实名办理、有详细身份信息,警方只需根据资金流水转移方向,顺藤摸瓜即可抓到人。在“四件套”之外,还有不法分子十分看重企业对公账户“八件套”,即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申请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等。
在网络上有不少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等的信息,甚至收集、出售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等一度在网络上极为猖獗,形成一条完整的利益链。
为了少则一两百、多不过千余元的利益,一些人将银行卡、手机卡出售时其实已将自己的“身份”同时出售,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部分大学生正因为是实名办卡人而变成“替罪羊”。
对于在校大学生如何防止重蹈覆辙,律师提醒:
一是不轻易出借“两卡”。据相关法律法规,“两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否则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
二是谨防利益诱惑而迷失。实践中,在校学生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这之中,有的在寻找实习机会、社会兼职过程中,由于法治观念淡薄,被犯罪团伙所利用,步入犯罪陷阱;
有的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所谓“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有的在利益诱惑面前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
三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1月初,当事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U盾以及手机交给他人使用,目的是为了获得银行流水。上游的犯罪嫌疑人在拿到当事人的银行卡后,利用当事人的银行卡过资金800万元,在刷流水过程中,触发银行的预警机制,随即银行卡被冻结。冻结时当事人的银行卡内尚有资金约50万元。 因当事人银行卡内的资金交易较多,包括湖北、江西、新疆、贵州等多次的公安机关根据犯罪资金流向追查,经查证当事人的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本文主要就帮助信息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本文主要就帮助信息
一、帮信犯罪中支付结算怎么认定《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支付结算金额的明确定义,通俗的解释就是行为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交易流水的计算司法实践中是按照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来计算的。因此,入账金额就是支付结算金额。帮信罪的常见情形:1、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以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两卡”犯罪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讯问要点:1.问清年龄和职业及初犯、偶犯情况(对于初犯、偶犯、未成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本文主要就帮助信息
女大学生出借银行卡谋利,涉嫌“帮信犯罪”被刑拘,终获“取保”!嫌疑人某女系陕西省某高校在读大二学生。在他人的高利诱惑下,将自己的数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他人则利用该银行卡进行诈骗或洗钱犯罪活动。其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被河南省开封市辖区某公安机关发现,并将该女生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笔者接受该案件后,及时会见了当事人,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及时沟通办案人员,初步提出了律师意见
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应该立案。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若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构成帮信罪,
《2022年会议纪要》第五条指出:……(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2022年会议纪要》第四条中指出,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某区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强(化名)辩护人:史晓清、李娜律师王大亮原来为诈骗集团提供过帮助,并因此被公安机关传唤过,但没有按犯罪处理。之后王大亮与诈骗集团人员“海马”重新取得联系,并负责从海马处获取设备、电话卡的邮寄信息,用于架设GOIP设备,但王大亮不想出面,便联系到张大宝,让他找人干活。张大宝共找到刘小强、周某、李某、孔某等人,于2021年5月2日至5月14日先后在聊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分析:解冻时间要根据案件办理时间,如果是因为你本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而导致银行卡被冻结,那么案件办理结束就会解冻。当然还有可能根据你的银行卡流水去查被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如果这些犯罪能够查实,你的银行卡可能会被冻结更久,具体时间要根据案件办理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缓刑是要看自己犯罪的情况与取保候审是没有关系的;但只要判了取保候审对于日后判缓刑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期间,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
为什么这里不知道。司法记录不良,基本意思该是有涉及诉讼的且存在不按司法文书等履行的情况。可以资金先查查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判多久?此类犯罪有一个专业名词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简称帮信罪。今天,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有关知识。根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搜集了以下几个案例具体了解一下:案例:1:张某“
随着日常电信类诈骗的日趋增多, 本文讨论的犯罪行为都更加普遍。 许多当事人的借卡,筹卡行为就已经触犯了这两类犯罪。 具体而言 ,帮信罪要轻一些,许多当事人都认为所涉犯罪就是帮信罪, 如果量刑比较轻的话 还可以争取缓刑。 其实这样理解是不准确的 。从大方向讲, 帮信罪是电诈类犯罪的帮助犯,是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 侵犯的的是类似的法律保护之合法权益 。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为许多上游犯罪提供
贷款紧急联系人的责任: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贷款紧急联系人只是在联系不到借款人时候的选择,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
您好,曾被起诉是可以查到的,因为判决生效后是一直存在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
1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