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诉”原则
【裁判要旨】
“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男,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XX,该区人民政府XX。
刘XX因诉武汉市黄XX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行终4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XX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和二审法院并没有释明再审申请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哪一条,没有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强行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属违法违纪,以权代法,徇私枉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足以认定黄陂区政府强行征用土地房屋及果树属于同一案件,应同时诉讼,符合法律程序,不需变更诉讼请求。
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行终488号行政裁定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行初126号行政裁定;
二、依法改判,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做出的强行征用土地、房屋、果树及所有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黄陂区政府作出的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违法,确认黄陂区政府强行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黄陂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其诉讼请求包含数个行政行为和法律关系。
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法院释明的情况下,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其起诉不符合“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XX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一行为一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针对同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关联的诉讼请求,但不能针对不同被告作出的多个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在同一行政案件中,针对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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