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用人单位的主观要求而变更工作地点超出合理范围的需要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时,首先要看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有些用人单位以为只要工作地点约定得宽泛一点,在约定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就是合法合理,劳动者必须遵守。
广东省高院的(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335-34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劳动合同签订时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被用人单位乘人之危的情形,所以将工作地点约定“全国”是合法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工作地点时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但此裁定已经公布,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基本意见均认为此裁定对工作地点变更的认定不具有指导意义。
一般认为,工作地点不仅仅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场所,而且与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人际交往、社会关系等密切相关。因此,在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不仅要考察劳动合同如何约定,而且要考察工作地点的变更对劳动者提供劳动增加了多少程度的负担,还要考察对劳动者的生活环境、家庭生活等的影响程度。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义务即为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履行的行为之债,而工作地点构成了履行此债务的条件,如果工作地点变更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也即给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增加了额外的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构成了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违反了债之同一性原则。
在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3543号判决书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江苏”,但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从实际工作的昆山调整为泰兴时,并不能所当然地认为不需要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劳动者在昆山从事销售工作是明知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为“江苏省”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在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合同双方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地点在江苏省昆山市未作出精确描述。
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在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读。况且,就实际情况分析,昆山与泰兴之间空间距离较远,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用人单位单方调动劳动者至泰兴从事销售工作,必然对劳动者日常生活以及收入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给予劳动者的纪律处分是无效的,由此较后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的法院在判断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理时,并未仅仅依据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约定为“江苏”而认可用人单位在“江苏”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变更,而是认为此约定对工作地点并未作出精确约定,进一步考察了新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之间的距离远近以及对劳动者生活和收入的影响程度,较终认定了该工作地点的变更并不合理,用人单位据此而作出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如因用人单位的主观要求而变更工作地点未超出合理范围的劳动者必须服从
与上述情形相反,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未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且对劳动者无重大影响的,由于并未过分地加重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时的负担,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提供劳动这一债务时,并未突破债务之同一性原则,因此该变更属于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范围以内,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将会面临用人单位的纪律处罚。
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3743号判决书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为三包维修工作,工作地点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并约定“如工作需要也可安排乙方在甲方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或用人单位集团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工作,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适应情况,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劳动者实际由用人单位派驻外地市场为外地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工作。后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回到用人单位内的三包车间进行售后维修工作,劳动者予以了拒绝,招致用人单位纪律处分并较终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然变更了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但工作内容仍以三包维修为主,并无重大变更;且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也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原本其至外地市场工作也需要办理出差手续方能前往,故其原本工作地点就包含了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外地市场两处,现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调整至仅在用人单位内工作,对劳动者并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属于其用工自主权范围内的正常管理行为,劳动者无故不予服从是违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且具有合理性,就是一项正常的管理行为,并无不当,对于不服从的劳动者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工作地点对劳动者择业关系甚重,轻则关系劳动者的上下班的方式和通行时间的选择,重则还在夫妻、子女、老人照顾等方面形成障碍。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不仅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工作地点作为合同条款一经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工作地点的变更因协商不成,经常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如厂房、办公场所迁移)时:【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在新的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如果双方就工作地点无法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您,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3】如果您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并主动提出辞职的,通常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有法定违法情形);【4】如果用人单位不支
一、用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是属于改变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的,如果是公司搬迁造成的,用人单位可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
实务中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因为业务或者厂房搬迁,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小王最近就遇到一个苦恼的问题,他与公司约定的工作地点是苏州,但是现在公司要搬到上海。公司提出若不愿意搬,就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公司的做法对吗,小王又应怎么办呢?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行为,实际属于用人单位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但该自主权的行使必然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
首先,公司调换工作地点,当事人不想去,可以拿到公司的补偿金。但是需要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银行发薪流水(有备注“工资”)、出勤及工作记录(如工作证、考勤打卡记录、工作日志、与工作相关的邮件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员工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应由
能具体说一下吗。我认为公司以变更工作地点为由,变相拒绝和我续约。他们这种做法符合规定吗。
公司随意变更工作地点,可以拒绝吗?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动,须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尤其是工作地点变更跨市域或省域的情况,会对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
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变更工作地点未与职工协商,属于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如果女职工在哺乳期,且请假程序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则单位不批哺乳假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
劳动合同地点变更,若是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
单位是否可以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变更工作地点不可以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定。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属于企业的自主权,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应当同意;在劳动合同范围外调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事先没有特别约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同丁龚糙恍孬喝茬桶长垃期内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如果单位提出变更,员工可以拒绝。协商不成,如果单位坚持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应给员工补偿。
1.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岗位迫使其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张玉兰诉南番电器厂劳动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有约定即为违法。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岗位为由任意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且用人单位调岗应具备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客观上超出劳动者实际技能,实质上是变相迫使劳动
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十八条外,劳动者主动离职的,单位不需要给付劳动补偿金或者劳动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一、用人单位职工转到劳务派遣公司合法吗 用人单位职工转到劳务派遣公司不合法的,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与本单位签合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不同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动者和派遣公司签订,再由派遣公司派遣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一般较长,劳务派遣的工种一般是辅助性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
公司调动工作地点而劳动者不愿意去,如果公司依法与劳动者解约的,没有赔偿,但是会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因此违法与劳动者解约的,则会有赔偿,赔偿金是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来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
公司调动工作地点不愿意去,若是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将合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其实质是变更劳动合同,须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就构成违法行为。2、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作为劳动者的您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要求单位纠正这种错误做法;【2】向当地工会反映,请求通过工会维护自身权益;【3】积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次,如果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去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再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企业的非法行为进行控诉,来维护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