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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究竟合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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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究竟合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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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用人单位的主观要求而变更工作地点超出合理范围的需要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时,首先要看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有些用人单位以为只要工作地点约定得宽泛一点,在约定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就是合法合理,劳动者必须遵守。

广东省高院的(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335-34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劳动合同签订时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被用人单位乘人之危的情形,所以将工作地点约定“全国”是合法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工作地点时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但此裁定已经公布,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基本意见均认为此裁定对工作地点变更的认定不具有指导意义。

 

一般认为,工作地点不仅仅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场所,而且与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人际交往、社会关系等密切相关。因此,在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不仅要考察劳动合同如何约定,而且要考察工作地点的变更对劳动者提供劳动增加了多少程度的负担,还要考察对劳动者的生活环境、家庭生活等的影响程度。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义务即为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履行的行为之债,而工作地点构成了履行此债务的条件,如果工作地点变更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也即给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增加了额外的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构成了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违反了债之同一性原则。

 

在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3543号判决书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江苏”,但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从实际工作的昆山调整为泰兴时,并不能所当然地认为不需要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劳动者在昆山从事销售工作是明知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为“江苏省”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在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合同双方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地点在江苏省昆山市未作出精确描述。

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在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读。况且,就实际情况分析,昆山与泰兴之间空间距离较远,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用人单位单方调动劳动者至泰兴从事销售工作,必然对劳动者日常生活以及收入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给予劳动者的纪律处分是无效的,由此较后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的法院在判断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理时,并未仅仅依据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约定为“江苏”而认可用人单位在“江苏”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变更,而是认为此约定对工作地点并未作出精确约定,进一步考察了新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之间的距离远近以及对劳动者生活和收入的影响程度,较终认定了该工作地点的变更并不合理,用人单位据此而作出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如因用人单位的主观要求而变更工作地点未超出合理范围的劳动者必须服从

 

与上述情形相反,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未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且对劳动者无重大影响的,由于并未过分地加重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时的负担,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提供劳动这一债务时,并未突破债务之同一性原则,因此该变更属于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范围以内,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将会面临用人单位的纪律处罚。

 

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3743号判决书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为三包维修工作,工作地点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并约定“如工作需要也可安排乙方在甲方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或用人单位集团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工作,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适应情况,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劳动者实际由用人单位派驻外地市场为外地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工作。后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回到用人单位内的三包车间进行售后维修工作,劳动者予以了拒绝,招致用人单位纪律处分并较终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然变更了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但工作内容仍以三包维修为主,并无重大变更;且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也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原本其至外地市场工作也需要办理出差手续方能前往,故其原本工作地点就包含了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外地市场两处,现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调整至仅在用人单位内工作,对劳动者并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属于其用工自主权范围内的正常管理行为,劳动者无故不予服从是违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且具有合理性,就是一项正常的管理行为,并无不当,对于不服从的劳动者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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