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擅长组织卖淫罪律师重大组织卖淫案成功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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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6日,公安机关前往闵行区某处某商场三楼一无名会所检查时,当场查获十一对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并抓获包括李某在内的8名工作人员。
该8名工作人员受雇以每月领取数千元或每日领取二百至二百五十元不等的价格,根据分工不同先后协助组织数十名卖淫女以1398元、1798元、2298元等价格实施卖淫嫖娼活动。
其中,李某为更衣室管理员,自7月8日起负责带领嫖客更换衣服并引导嫖客出入内场。
公诉机关指控8名被告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经查实200多万元组织卖淫非法收入,超过法律规定的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注:【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方向】
首先,被告人李某等在卖淫会所从事接待、暗门管理、收银、望风等工作,被当场查获的十一名卖淫女证实系通过“某同城“、微信聊天群的招聘信息等途径至卖淫会所工作,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等参与卖淫女的招募、运送且人数累计达十人以上;
其次,本案经查实的200多万元的组织卖淫的非法收入系涉案卖淫场所的非法所得,并非本案协助组织卖淫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被告人以每月领取数千元或每日领取二百至二百五十元不等的固定报酬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参与犯罪的时间也仅为数日至一月有余,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非法获利为50万元以上。
不应当认定李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不成立。
辩护人以本案不应认定情节严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极大减轻了李某应判处的刑罚,其本人及家属表示满意。
温馨提示: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戴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如需了解更深入刑事纠纷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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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专业刑事律师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1、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与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辩护意见、代理申诉、控告)。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辩护意见)。
3、一审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制作阅卷笔录、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出席法庭辩护、收取判决书、会见被告人确定是否上诉、代书上诉状)。
4、二审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上诉人、调查取证、提出开庭审请、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出席法庭辩护、收取裁判文书)。
5、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提出代理意见、出席法庭、收取判决书、确定是否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代书申请抗诉书)。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其实质上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只不过刑法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将其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刑法中像将帮助犯单独定罪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某洗浴中心安排女技师以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向男性顾客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获利。方某是该洗浴中心的客户经理之一,负责接待客户并安排技师提供卖淫服务。后公安机关突击检查,将卖淫嫖娼男女、洗浴中心客户经理、负责人抓获到案。方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律师团队接受方某家属的委托,在初步了解案情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方某。仔细研判案件
这一周接到了一个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嫌疑人家属的委托,通过谈话了解到,嫌疑人系一名六十多岁的退休会计,退休后到了一家KTV做出纳,但现在这家KTV涉嫌组织卖淫,其管理人员都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案件已经发生了半年多的时间,现在该名嫌疑人也被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也是组织卖淫罪。我们通过与嫌疑人家属的谈话,以及会见当事人后认为,即使嫌疑人涉嫌犯罪也只是该起犯罪行为的协助者,并不是组织、策划者,即嫌疑人涉嫌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本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张某容留卖淫罪一案 5 年以下轻判至 7 个月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2) 粤 1973 刑初 号【案情简介】2021 年,被告人张某、李某在在东莞黄江的一处宾馆内,三次容留吴某、 钟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房费获利。【办案经过】接受嫌疑人张某委托后,本团队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李本案基本情况,整体上讲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因此在嫌疑人被批捕后本团队律师依然积极 帮其争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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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 [释义]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膘、打手、管帐人等。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2014年,徐某与朱某在佛山合伙投资经营ktv,并有徐某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两人五五分成。10月,公司开业后,徐某与黄某、王某、胡某等人组织经营管理ktv,设计商务部、公主部、销售部等多个部门,并通过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40-60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对公司卖淫活动制定严格的一套管理制度。2019年,东窗事发,徐某在广东佛山三水区一小区内抓获徐某,其余人也被一一抓获。[辩护意见]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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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肖某某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肖某某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01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女,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现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佘帮某,男,1995年4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杨良增、叶甬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邓丽某,曾用名邓才英、邓丽苹,女,1994年1月1日出
广州组织卖淫罪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涉嫌组织卖淫无罪辩护的案例戴律师温馨提示: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戴允丝律师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刑事介绍卖淫罪相关成功案例:一、基本案情2017年1月18日,嫌疑人祝*亮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南沙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经公安侦查,祝*亮
你好,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5集第1270号指导案例:《何鹏燕介绍卖淫案——如何理解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含义》从组织卖淫罪中“组织”的本意、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应当在具有“组织性”为前提,以及“组织性”在人数上要求达到多人、空间上要求具有稳定性、时间上要求具有重合性,将“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理解为累计达到三人以上,将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等角度,深刻阐述了组织卖淫罪的人数不能累计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结果:检察院决定对孙XX不起诉。案件简介:孙XX,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李剑锋律师接受徐X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依法讯问了孙XX,听取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并进行了社会调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6日,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孙X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结合各方意见,决定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个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便利条件或进行居间介绍。要了解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还须结合客观表现来判断。主要可以从组织性上进行甄别。相关处罚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
1、批捕一般在刑事拘留期间执行,也就是不超过三十七天。 2、逮捕也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不过比不批捕难度要大一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的
以便更好的为他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