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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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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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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因为两罪量刑有明显的区别,协助组织卖淫罪较组织卖淫罪量刑较轻,刑事辩护中选择罪轻辩护时,也时常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为辩护方向,以达到为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的效果。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

而“协助组织卖淫”是指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行为。可见,两罪行为方式存在重合,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两罪也存在这争论。

那么究竟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首先,看主观上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以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为前提。

可以根据主观认识内容来进行区分。

其次,看客观上是否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两罪属于实质的共同犯罪关系,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协助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即协助行为不能超出帮助行为的范围,如果协助行为参与到对卖淫活动的管理或控制等范畴,即属于组织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重点要说明的是: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参考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268号和第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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