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一家国企改制企业的劳动者的林某怎么也没想到,在待岗期间被单位毫无察觉的解除了劳动合同。本案的委托人林某是在劳动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皆被裁决或者判决败诉的情况下找到了我,最后经过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努力开庭,成功的为委托人林某争取到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结果。
林某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就进入济宁某国企工厂,因该企业经营不善,在九十年代末依法破产改制为济宁某有限公司,股东均为该厂的职工。
由于该厂的产品质量不过关,经营状况持续下滑,到后来甚至停产歇业。同时,该企业开始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保险。老板为了逃避对外的债务,成立了另一家新公司。
而该济宁某有限公司对员工采取陆续开除的政策,在劳动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解除劳动关系,而后当劳动者知道时,已经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1年申请时效,这样劳动者很容易败诉。
该公司的很多员工都是被这种方式解除的,他们的案件大部分都败诉。只有林某坚持的认为自己的案子没有超过时效,因而坚持将官司打到底。
因而,林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坚决的申请了再审。
在省高院开庭时,案件的焦点集中在林某申请劳动仲裁时有没有超过1年的时效。单位在一二审的证据是一份考勤表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过仔细审查,考勤表上并没有李某及其他劳动者的签字。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没有送达给林某,单位只是安排了相关证人证明已经通知了林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效力要低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劳动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的证人是单位的在职员工,因而证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效力更低。
同时,劳动者林某还有在被单位解除后其他在职的证据,包括单位的体检表、单位的收入证明等,足以证实劳动者并没有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进而证明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仲裁前伪造的。
最终,省高院法官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撤销了一二审的生效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作为国企改制后的企业,不仅没有尽到国企应有的社会责任,而且还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让员工甚至都不能正常退休。其实,作为经营困难的企业,一是可以采取破产程序,减少企业的外债,二是可以采取劳动法上的经济性裁员,单位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少量的经济补偿金既可以合法的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这样可以避免陷入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之中。
本案对劳动者的启发是,时刻注意在企业侵犯自己的劳动权益时留心取证。再者,一定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超过时效导致败诉的后果,到时后悔也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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