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各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劳动争议类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法官向劳动关系双方提示,权利的边界在哪里,一旦过了界,就会“吃到法律的苦头”。
用人单位:这些事情做不得
案例一:清零劳动者工龄违法
金*傅于2004年12月入职一家超市,双方连续签订了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聘任金*傅担任该超市十里河店防损组长”。
劳动合同到期后,超市要求金*傅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该公司聘任金*傅担任防损组长的两年期劳动合同,“东家”变了,但金*傅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却没变。
2011年7月29日,公司对金*傅调岗、降薪,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金*傅非因其本人原因导致用工主体发生变化,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而超市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且在超市的工作年限应与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公司向金*傅支付2004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提示:
工作年限(俗称“工龄”)是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案例二:不经法定程序立规矩不合法
小李2011年8月到A公司做销售,后因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给他发销售提成,小李选择了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其近2万元的提成款。
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请求,A公司不服将小李起诉至法院。A公司提出,小李在入职时仔细阅读了《职员服务志愿书》并签字,该《志愿书》第一条规定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
小李说自己确实阅读并在《职员服务志愿书》上签了字,但从见过《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更不同意公司依据《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计算其业务提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提交的《职员服务志愿书》以签字来概括性要求劳动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足以证明实际向李某公示或者送达了考核制度遂判决驳回A公司请求。
提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需要具备法定要件:(一)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法律。(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不具备合法的民主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三)规章制度制定后需公示。未经明示,劳动者无所适从,对其不具有拘束力。
案例三:不给职工缴社保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小王于2011年9月到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工作,一天晚上,小王外出遭遇意外,被人砍伤,此后再未到公司工作。该公司给小王发了工作期间工资但并未给他缴社保。
小王因伤住院治疗了10天,花去医药费6000多元。小王认为所在公司应该为其支付医疗费且发放病假工资,但该公司不同意。
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被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本案中,侵害小王的人没有赔偿能力,又因该公司没有为小王缴纳社保,造成小王未能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取先行支付医疗费,该体育用品应向小王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6123.35元。
提示: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案例四:不诚信妄想逃脱责任
几年前,王-华到一家技术公司当业务员。工作了5年后,经常被扣钱的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其业务提成近7万元。
对于提成制度是否存在,该科技公司在一审和二审时的说法前后不一,一审给予否认二审又表示王-华有销售提成,但同时表示仅欠王-华提成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科技公司在一审中否认提成的存在,二审中却认可存在销售提成,并提交支出凭单等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向王-华支付了提成款项。
该科技公司在诉讼中的陈述前后矛盾,且逾期提交证据没有正当理由,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应当予以处罚。
法院根据该科技公司的主观过错决定对其予以罚款。
提示: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法院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包括训诫、罚款和不予采纳。
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劳动者:这些糊涂犯不得
案例五: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空中楼阁
陈-新2012年9月到一家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月薪1.2万元。2013年5月21日,陈-新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与该餐饮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离职不久陈-新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餐饮公司提出,陈-新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
该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新入职时所签的岗位职责确认书(载明其工作职责包括了签订劳动合同)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新的工作职责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曾向该餐饮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示: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
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六:过期讨要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支持,劳动维权要及时
小霍于2005年4月入职一家电子公司,入职后双方曾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
小霍在这家公司工作到2012年1月。
2012年4月,小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电子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各项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余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小霍的请求,他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霍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仲裁,因此他关于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但他主张支付2010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提示: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案例七:严重违反单位规章,该走还得走
2010年11月,杨-鹏到甲数码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杨-鹏在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具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担任经理、董事等,A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2年2月,杨-鹏开始受聘担任乙数码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2012年5月,甲数码公司向杨-鹏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鹏在乙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严重违反A公司关于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其公司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庭审中,为证明杨-鹏所在的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甲数码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载明:“2012年某市三维建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乙数码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甲数码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鹏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数码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故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提示: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予以了倾斜保护,但同时也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案例八:不守“竞业限制”约定,该赔就要赔
2010年4月,老邓入职B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1万元。同日,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同年10月,老邓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B公司支付老邓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双方还约定如老邓违反协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
后B公司发现老邓在竞业限制协议未履行完毕时,已经到另一家与B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遂起诉要求老邓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庭审中,B公司提交了老邓已经有了新工作以及其“新东家”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邓与B公司签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同时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认定老邓构成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应当支付B公司违约金,同时他还丧失了获取补偿金的合理理由,应当返还B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老邓返还B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且仍需在竞业限制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提示:
竞业限制制度设置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自离职后按月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劳动者即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上述约定,从事了竞争性活动,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为化名)
案件九: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2018 年 2 月苏某在某煤矿工作,工作内容为操作夯车、维 修机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苏某月工资 11000 元,工资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并由苏某在财务 部门签字确认。2022 年 3 月,苏某酒后操作夯车卸车,煤矿认 为苏某违反安全生产操作制度,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关系。当月 苏某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
案例十: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争议案案情简介张某于 2005 年 1 月入职某制造公司,双方于 2010 年 5 月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为机械维修工,月平均 工资为 6000 元。2019 年 6 月,制造公司因张某亲属从该公司退 休后在外省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决定将张某调离岗位, 从事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2019 年 8 月,制造公司下发 通知,将张某调整到保洁岗位,
案例一:怠工维权 超过合理限度属违法 【案情概要】孟某系D包装公司一名操作工。2012年5月26日,D公司因所租厂房于6月30日到期,遂向该厂员工发布《厂房租赁届满后员工安置方案》,或调至吴江总厂工作,或调至搬迁后的新区工厂工作,公司承诺为员工提供宿舍或上下班班车。员工对此不满,后陆续出现部分员工怠工、堵门等扰乱生产秩序行为。2012年6月15日下午,相关员工再次静坐堵门且不听警察喊话,最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1月开始发布指导案例以来,迄今已发布96个指导案例,其中劳动用工领域的案例一共发布了5个,现汇总供实务中参考!目 录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
第一章 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争议典型案例1 法条摘要:《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人订
[案情]李某原在外贸某公司工作,1998年该公司投资设立了仓储公司,李某随后被安排到该仓储公司工作。1999年,李某与该仓储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7月开始,该仓储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于是安排李某回家等待,待岗期间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基本生活费。2001年12月,李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时,忽然发现公司欠缴社会保险长达14个月,于是李某以仓储公司为被诉人向劳动
2022年4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期间劳资纠纷等方面,集中反映了广东各级法院持续服务“六稳”“六保”,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案例
一、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
团队介绍:圆州律团队是由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阮成霖、潘舜州二位律师带队组建的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团队主要业务涵盖企业的股权架构、合同纠纷、人事争议及员工股权激励;刑事辩护及自诉;婚姻继承及家族财富传承、税务规划;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名誉赔偿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联系电话:15151755710 、15190585580 案例一: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标准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
来源:山东高法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典型案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般仲裁时效的限制【裁判要点】用人单位无论是拖欠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还是部分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都构成工资的欠付,尤其是用人单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自由、平等地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劳动者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案例一: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号:南京江宁法院(2018)苏0115民初9063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违法指令劳动者待岗,劳动者对此没有过错的,应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劳动报酬。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06年4月入职南京某电子公司任工程师。2017年9月,公司安排员工进行年度体检,王某被检出乙肝指标异常,并被公司得知
权威发布:2016年度徐州法院劳动争议十个典型案例导语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越来越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冲突、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渠道解决的案件也逐年上升。为了引导劳资双方建立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自觉意识,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2016年审结的6029件劳动争
六、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依法制裁“职业碰瓷”行为【基本案情】2018年9月3日,康某入职某家具厂。2018年12月6日,康某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家具厂主张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职业碰瓷”。经司法鉴定,康某持有的《计件工资确认书》中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某(系家具厂负责人)”的形成时间,先于《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工作成果等内容。自2013年
案例一、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翁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2010年9月14日后,与原用人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虽与新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协议》,但其用工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基本案情】原告:翁某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翁某系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协保人员,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劳动者,从2016年1参加工作到2021年被辞退,5年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安排多年值夜班,从事高温工作,节假日从未休息,也从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张博律师接受劳动者的委托之后,多方调取证据,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拖欠加班费、未提供劳动保障、未支付高温补贴、未带薪年休假、未缴纳社保、口头辞退等违法情形切入,最终为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在调解过程中为劳动者争取到2万余元的赔偿金
王小姐于2006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2010年1月4日,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同时以公司未与自己
律师观点分析作为一家国企改制企业的劳动者的林某怎么也没想到,在待岗期间被单位毫无察觉的解除了劳动合同。本案的委托人林某是在劳动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皆被裁决或者判决败诉的情况下找到了我,最后经过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努力开庭,成功的为委托人林某争取到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结果。林某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就进入济宁某国企工厂,因该企业经营不善,在九十年代末依法破产改制为济宁某有限公司,股东均为该
劳动案件并非本人擅长的案件类型,但是劳动案件是作为一名律师最基础、最常见的法律问题。我国的《劳动法》从1995年就开始实施了,就连《劳动合同法》实施到现在也已经经过了6个年头。从广大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条件、劳动保障水平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虽然目前仍有很多企业处于很多原因仍然违法操作,但总体来说已经大有改观。劳动仲裁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第一条防线,劳动者的维权之路都从这里开始,对劳动者和企业来说
有争议!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能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赔偿投资损失吗?(附相反典型案例) 《民法典》设置了“合伙合同”专章,这是对个人合伙的专门规定,其中的诸多条款相比《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有了新的理念,并且有一些条款规范的问题是原先不曾涉及的,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引出“个人合伙清算”问题,就新规范作出解释和说明。裁判要旨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