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军律师团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吴生建造的房屋于2006年6月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该房屋一直正常使用。2012年8月,中山市A经联社委托中山市B建筑工程公司在吴生房屋西面修建楼房,B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时使用超1000吨静压桩机,巨大的重量及长时间持续剧烈的震动形成强大的破坏力,加之静压桩机紧挨吴生房屋边压桩,导致吴生房屋出现损害。
吴生提出数次警告与阻止被拒后,吴生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2013年1月9日,B建筑工程公司迫于镇建委压力,与吴生共同委托广州市中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该受损房屋进行鉴定(中正鉴字(2013)第(ZS001)号),经鉴定确认为一般损坏。
在B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后,吴生、A经联社和B建筑公司共同委托广州市中正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再次对该房屋进行鉴定(中正鉴字(2013)第(ZS002)号)。
经鉴定,房屋损毁更严重。据此吴生要求A经联社和B建筑工程公司赔偿房屋损毁损失,A经联社回复称吴生需出具具体赔偿方案及数额,并告知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吴生遂委托中山市穗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工程报价,经核算维修费用为人民币81万余元。但A经联社拒绝赔偿房屋损失,吴生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吴生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了广州市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广州市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损坏成因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14)第(SW0098)号]认为吴生房屋损坏是房屋自身原因造成的,法院据此作出(2013)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76号判决,驳回吴生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7月28日,伍炳全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99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代理】
2016年4月份,吴生委托刘天君律师代理本案,刘天君律师经过查看案件资料,对案件进行分析后认为原一、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广州市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损坏成因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14)第(SW0098)号],该鉴定报告中有一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格,参加鉴定并署名的四名鉴定人员有二人未参与现场勘验的事实,鉴定程序违法,该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2016年5月,刘天君律师代理吴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上诉意见没有被省高院法官采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吴生的再审请求。
刘天君律师遂代理吴生转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通过检查长接访日与检察院领导和经办检察官面谈,力陈本案判决所存在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最后刘天君律师意见得到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认可。
2016年11月4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支持抗诉申请书。2017年2月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认为中山市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房屋受损的因果关系判断不够准确,采信的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鉴定报告其中一名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申请书后于2017年5月18日将该案发回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6月15日,该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2017年10月10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进行重审。
至此案件终于迎来了新的转机,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2018年2月2日、2019年11月12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上刘天君律师重申广州市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损坏成因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14)第(SW0098)号]中有鉴定人员卢某没有鉴定资格,程序违法,该报告认为吴生房屋损坏是房屋自身原因造成的意见,不应采纳和支持,而广州市中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中正鉴字(2013)第(ZS002)号]鉴定报告,为吴生、A经联社和B建筑公司共同委托鉴定所出具的报告,该报告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行为与吴生房屋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意见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吴生有权请求A经联社和B建筑公司连带赔偿房屋维修费用。
2020年1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72民初13526号再审一审判决,判决B建筑公司支付伍炳全房屋维修费用234480元。
刘天君律师认为A经联社作为工程发包方,是该建筑工程的组织者和受益者,其在施工时没有征得相邻房屋所有者吴生的同意,现B建筑公司施工行为造成吴生房屋受损是其共同合意行为,A经联社应承担连带责任,刘天君律师遂代理吴生提起上诉,2020年7月22日,中山市中院采纳了刘天君律师意见,作出(2020)粤20民终2446号再审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B建筑公司支付伍炳全房屋维修费用234480元,并判决A经联社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该案已在申请执行中。
【办案总结】
本案历经原一审、原二审、向法院、检察院抗诉、指令再审、再审后发回一审、再审二审,刘天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坚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准则,通过专业水平、强大的办案能力、优秀的沟通技巧及四年来不懈的努力,抓住了原审法院采纳鉴定报告的程序漏洞,为委托人推翻了不合理的判决,并成功在再审判决中为委托人争取回房屋维修赔偿款,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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