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3年9月7日,甲公司购买了案涉引起火灾的乙公司的电动车;2014年1月7日18时许,因乙公司生产的电动车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火灾。
2014年3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6月,乙公司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丙、丁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戊,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2015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约100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乙公司已人去楼空,法院随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疑难问题乙公司在多年未执行到任何钱款的情况下,2020年年底,甲公司委托本律师。这个案件很是棘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如果裁判文书得不到履行,司法确定的权利就会沦为“一纸空文”,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但是,在一审判决前,原股东丙、丁已经将其实缴的股权转让给了戊,而戊被追加为年纪大,名下亦没有资产。
原股东为了逃避日后的清算义务,避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往往会选择在公司诉讼期间转让股权。由于有限公司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原股东仅仅转让股权本身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
公司尚未发生清算的法定情形前,原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不承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不利后果。律师观点
乙公司的原股东丙、丁利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规避债务,且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甲的利益。
案涉火灾发生时,丙、丁为甲公司股东,作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生效民事判决所涉及引起火灾的电动车的产品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
乙公司于本案申请执行人起诉后,判决前,变更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有悖于常理,明显是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以规避执行的行为,给本案执行案件的执行制造难度
经核实乙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河南省外出务工的农民,法定代表人更是文盲学历,此明显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综上分析,承办律师决定:穷尽所有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并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起诉原股东丙与丁。
案件结果( 法院调解书)
最终,乙公司原股东丙、丁,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21年8月出具调解书。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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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面出资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1、原股东系公司发起股东,当公司解散时,即使转让了股权也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当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发起股东对该股东的出资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2、原股东在债务形成后为逃债恶意转让股权的结合《九民纪要》第六条第一款: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
蔡某和潘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2008年11月双方离婚。在2000年,蔡某出资699万成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蔡某与其女儿小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其名下公司48%的股权作价335.5万转让给女儿小蔡,小蔡应在十日内向蔡某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两人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潘某因蔡某未经其同意转让股权的行为起诉蔡某与小蔡。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来看,小蔡作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为: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20%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差额产生,则不需交税。个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股权应就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由合同双方按合同金额0.5‰缴纳。其中,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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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不少股东也知道了,在公司欠债还不起钱的情况下,股东如果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金,要在认缴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一旦公司欠债无力偿还后,股东就想减少注册资金来逃避债务。那么,对债权人而言,欠债公司减资逃避债务怎么办?案情摘要 1、2020年1月9日,爱蕾公司将兴源公司和其股东陈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预期利益等共计220万元。 2、被告下落不明,法院
以恶意骗取小额贷款为例,涉嫌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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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担保被告怎么办?最新成功案例:免除近300万元担保债务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初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与西安某公司全部股东就该公司300万元债务及利息提供担保,2019年9月初,债权人将债务人及全部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债务人与担保人偿还本金1733115元,利息2663383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封晓宇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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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原公司股东,要求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公司股东的做法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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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可以申请减免利息罚金,停止计息,本金分期最多60期进行还款。此期间不会被催收上门、爆通讯录、不会被起诉。全国可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财产一般不会受影响。但是如果公司已经成为被执行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很可能被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