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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将财产转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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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将财产转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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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当事人问黄律师,别人欠我钱,但是他跟老婆“假”离婚了,把车房还有存款都给老婆和小孩了,这怎么办?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快速发展,债权债务纠纷频发,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债权人权益落空之情形也时有发生。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达到保全其债权之目的。

但上述规定内容简单、笼统,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怎样的情形可以判断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又该如何理解,等等,均非一目了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条款的成立要件(一)债权人有合法有效之债权首先,合法有效之债权,首先应当是明确的债权,即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者是债务人认可之债权。

既未得到确认、债务人也有异议的情况下。在实务中,在债权尚无定论之情况下,先有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情况下再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因为,债务人转移财产是一种较为隐秘的行为,不易被人发现,债权人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甚至在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时,才会通过法院知道债务人在何时、何地,将什么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

其次,应当是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但不以现在的金钱债权为限,将来的金钱债权如因债务履行不能而转化为损害赔偿的亦应包括在内。

再次,债权通常应当是债务人签署离婚协议前已经成立的债权。只有在已有既存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才会对债权造成损害。

但是,如果特定债权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债务人为逃避将来会发生的债务,事先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样给予债权人撤销权的保护。

(二)债务人有诈害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一,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要是债务人向其配偶“无偿转让财产”。

这里的无偿转让财产,可能是无偿转让其享有的所有财产份额,也可能是部分财产份额。但是只要比例在合理范围内,不应当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情形,比如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因债务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孩子由债务人配偶抚养等原因,导致债务人财产少分。

第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明确,认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必须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方可构成债权的侵害。

二、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转移条款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应如何理解,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知道离婚事宜即可,另有的则认为仅知道离婚事宜而不知道具体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不能认定为知道撤销事由。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从字面上理解,“撤销事由”指向的应当是具体的财产分割条款而非笼统的离婚事宜。从认知程度上来讲,知道离婚事宜与知道具体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也是两码事,仅知道离婚事宜而不清楚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债权人根本就无法对债务人提起具体而明确的撤销权诉讼。

如果认定知道离婚事宜即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并以此计算一年行使期限,对于债权人有失公允。若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黄律师风里雨里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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