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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就能够规避共同债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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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就能够规避共同债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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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燕律师原创 请勿擅自转载)

借款纠纷一直是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不管之前关系如何,一旦涉及到借款,很多时候却只能在法院见面,所以借款之前需要三思。

今天扬远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如果夫妻双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以此规避债务,是否行的通呢?

案例介绍:

张某是某公司老板,生意红火,想继续拓展业务,但缺资金30万,于是向王某借款30万并开具借条,但由于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破产,借款无力偿还,为了保证正常生活,张某和其老婆宋某协议离婚,将市值200万的房产转移到宋某名下,借款期限届至,王某要求张某用房屋抵债,但张某说他和妻子已经离婚,房屋归妻子所有,妻子宋某表示和张某已经离婚,他的债务自己概不负责,于是,王某将张某和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属于张某和宋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虽然两人已经离婚,并且协议将所有的财产都归宋某所有。但是夫妻内部之间的财产分配不能对抗债权人,王某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因此张某和宋某要向王某偿还共同债务30万元。

扬远提示: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夫或妻一方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换言之,债权人可以任意向夫一方或妻一方或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债务。

至于夫妻之间的清偿比例问题,只是夫妻内部分配的问题,债权人无须理会。因此,离婚,并不能逃避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离婚逃债的,债权人如何维权:

1、以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债务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人的财产约定无效,由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对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的财产进行保全。可诉前财产保全,也可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诉中财产保全的,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也可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之后,债权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海燕律师婚姻家事团队信仰法律,注重法律职业精神的塑造和培养。我们以案为本,以法为凭,把每一个案件都当成自己的事务而鞠躬尽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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