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义律师--容留卖淫罪成功案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成功案例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市,暂住某某市某某区。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某某市某某区,暂住某某市某某区。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共同出资承租本区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用于夫妻共同居住。2017年8月始,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在其经营的吉云理发店内,安排店内技师齐某1、齐某2(均已另处)搭识嫖娼人员,后又容留上述人员至上址实施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蔡某某明知卖淫人员在其住处实施卖淫活动,仍予以默许,并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花费嫖资抽成。
2017年9月中旬某日以及同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分别容留齐某1与孙某、齐某2与程某某在上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牟利。
2017年10月11日,二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齐某
1、齐某
2、孙某、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尹某某、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手机微信截图,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为非法牟利,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
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某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302刑初16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肄业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经常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
张某容留卖淫罪一案 5 年以下轻判至 7 个月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2) 粤 1973 刑初 号【案情简介】2021 年,被告人张某、李某在在东莞黄江的一处宾馆内,三次容留吴某、 钟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房费获利。【办案经过】接受嫌疑人张某委托后,本团队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李本案基本情况,整体上讲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因此在嫌疑人被批捕后本团队律师依然积极 帮其争取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被告人彭X与其表哥租赁南京某区一门头房成立足疗店,2021年4月至8月,二人在该足疗店内容留多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嫖资30余万元。 公诉机关以彭X涉嫌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辩护及庭审过程:陈建兴律师法院审判阶段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法院阅卷,并及时与承办检察官和法官沟通案情,数日后给检察官和法官出具正式的书面辩护意见。庭审中,辩护人依法辩护。1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情况: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XX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将自己的住房出租给失足妇女林XX,容留失足妇女林XX、杨XX等人多次在此处进行卖淫违法活动,卖淫次数至少1069次,非法获利至少12万元以上,犯罪嫌疑人杨XX通过租房非法获利1万多元。因本案,犯罪嫌疑人杨XX于2019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辩护人于同年9月13日受杨XX家属委托介入该案。案件结果:侦查阶段,
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如下: 1、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容留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
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容留2人次以上卖淫的,应予立案; 2、容留14-18周岁未成人卖淫的,应予立案; 3、容留患有艾滋病或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应予立案; 4、具有其他容留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容留卖淫罪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拘役最长为六个月,管制最长为两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
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一)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容留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容留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卖淫可以判缓刑,但是需要满足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
一、我国刑法对容留卖淫罪的立案规定1、我国刑法对容留卖淫罪的立案规定是:(1)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2)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3)容留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4)其他容留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容留卖淫罪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2021)鲁 1521 刑初XX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辩护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2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容留卖淫罪,于 2021 年 9 月 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李X依法出庭执行
一、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什么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
一、容留卖淫罪的条件和量刑标准(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
一、刑法容留卖淫罪的量刑标准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3)非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金某某(化名)、苏某某(化名)等6人合伙经营某足道店,按照个人入股比例进行分红。2017年12月底,个别股东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股权结构发生部分变化。2018年5月底,个别股东全部将股权转让,不再参与经营分红。2018年7月,苏某某将其一半股份转让给了其中一个股东。2018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化名)投资入伙参与经营分红。2018年8月,吕
容留卖淫罪具体量刑标准:1、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有情节严重情形的,如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一、容留卖淫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1、触犯容留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容留十人以上卖淫的,容留五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在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
组织卖淫罪法定刑最低是五年,最高是死刑;容留卖淫罪法定性最低是管制,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两罪量刑差别很大,准确界定罪名,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意义,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在本文中对此进行介绍。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区分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这种控制指的是管理,并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对卖淫行为采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这种控制指的是管理,并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种单纯地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者与卖淫者没有控制与调度的关系,对于卖淫活动的具体事项,比如价格,等等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