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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容留卖淫罪的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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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容留卖淫罪的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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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对容留卖淫罪的立案规定

1、我国刑法对容留卖淫罪的立案规定是:

(1)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容留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容留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有哪些选择适用

在办理多起情况相近的容留卖淫案件中,被告人一般都是开设小发廊的业主,招收三名左右员工,专门从事卖淫活动,业主则为卖淫提供食宿并在她们卖淫时进行望风,最后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四、五起卖淫的具体事实。

如果按照上述观点,按照三人为众的通说,则应该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的责任。这些所谓“员工”的卖淫,与发廊的关系较为松散,且人员变动频繁。

在不正当交易中,嫖资基本上由卖淫和嫖客在包厢中谈妥并由卖淫卖淫后当场收取,卖淫收款后再按约定比例交给发廊业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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