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被环保处罚25万,复议期间运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撤销处罚决定。
1.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D生态环境局到X公司检查,发现X公司没有报批环评文件就开工建设(俗称“未批先建”),没有环保设备并经验收就投产(俗称“未验先投”)。
2020年12月,D局作出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1)针对“未验先投”的行为,对X公司罚款2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Y总罚款5万元,合计处罚25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针对X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对X公司罚款2760元;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 办理经过及结果
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即在本案复议期间已经生效。
根据《名录(2021年版)》,本案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做环评,故也不需要做环保验收。
2021年2月,X公司、Y总委托我们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我们指出本案建设项目类别的认定有误,并提出根据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应当适用新法不予处罚。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三、 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2021年4月,省厅撤销该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律师点评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件比较特殊,建设项目是否需要报批环评文件是核心要点。
本案在行政复议期间,出现了有利于企业的新规定,根据新规定可以不做环评和环保验收。因此,根据“行政一体”原则,复议机关应当撤销行政处罚。
4. 律师建议
本案X公司因为法律的变更,可以不用再受行政处罚,具有很大的运气成分。但不是所有案件都会如此,所以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受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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